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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 

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2011126日法制网·头条新闻


 

法制网北京126日讯(记者袁定波)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妥善适用诉讼保全、重整、和解及破产程序等有关司法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据悉,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不规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已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建议、关于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的建议、关于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的建议、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关于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建议、关于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的建议等司法建议。

 

 

 

最高法集中下发6个涉民间借贷司法建议

坚决打击公务员高利放贷活动

来源:2011126日法制网·头条新闻

 

法制网北京126日讯(记者袁定波)记者今天了解到,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6个司法建议。

最高法建议,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

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最高法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当前不动产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最高法建议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法律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困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层面统一“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渐增多。建议尽快制定动产特殊交易登记办法,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的有关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顺利实施。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

将提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等六个司法建议

 

来源:2011126日法制网·头条相关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此《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一、请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专门进行调查研究,经多次论证,起草制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按照院领导指示,研究室牵头,民一、民二庭派员参加,经过调查研究,多次论证,起草了本《通知》。

二、请问《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具体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等内容。这些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请问《通知》对待民间借贷的基本态度是什么?

答: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请问《通知》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第一,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很好地实现了与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第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五、针对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刑事犯罪问题,《通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通知》区分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六、据了解,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请问《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答: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能动司法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理念。请问《通知》在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方面有什么体现?

答:坚持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为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也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既要严格依法妥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妥善适用有关保全措施及破产程序、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单纯是民事问题,也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破产重组以及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仅靠司法力量往往无法妥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同时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

八、除了发布《通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以及规范国民经济运行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举措?

答: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围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院不仅及时制定了《通知》,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这次提出的司法建议包括: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建立由党委和政府主导的联动机制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宣传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三是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四是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前不动产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建议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法律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困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层面统一“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六是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渐增多。为在此类交易中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以进行充分公示。据此,建议尽快制定动产特殊交易登记办法,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的有关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顺利实施。

 

【权威解析】

从严惩处民间借贷涉黑涉暴犯罪

 

来源:2011126日法制网·头条相关

 

【本报北京126日讯】(法制日报记者 袁定波)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针对通知的发布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

 

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倾向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然而,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增加了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这位负责人说,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各级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据了解,通知要求,民间借贷利息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复利的规定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逾期利息怎么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不保护涉赌涉毒借贷

 

“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该负责人强调说。

据悉,通知区分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现金借贷不轻易下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

此次通知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在防范措施方面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时,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融资借贷形式创新不断

基层法院规范引导不再简单打压

企业之间合理拆借资金利息受保护

 

本报记者  卢 杰

来源:2011126日《法制日报》第5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促使民间金融不断创新,企业联保、“理财产品”、新型担保等各种新型融资方式层出,使得金融审判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民营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常熟市时发现,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已经改变以往对民间金融简单“打”、“压”的态度,而是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下能动应对。但在如何平衡法律评价与市场风险上,法院仍有一系列问题需要面对。

 

高利贷职业化  法院:不予保护

 

2008年以来,常熟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019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427件。

“审理这类案件,最大的难题就是证据不足。”常熟市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志强介绍,大多民间借贷在几万元到一二十万元之间,资金量并不大,且多为现金往来。

很多时候,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形成多个借条并存的局面,往往连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来龙去脉。另外,“本金”与“利息”是当事人胶着的一大争议点,颇令法官头疼。打个比方,被告借了10万元,先还了5万元,但这5万元到底包不包括利息呢?

对于这样的案件,张志强说,法院通常会采取“职权探究主义”。“我们会不囿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是深入分析、调查借条背后的证据链,尽可能还原案件客观真实。”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很多民间借贷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形式上如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这样的民间借贷已经完全不是传统意义上因婚丧嫁娶暂时向亲友借资,而是职业化行为了。”张志强说,这类案件多是高利贷,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倍以上。

一位本地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民间借贷公司甚至聘有专门法务人员,职责就是起草各类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对高利贷,我们明确不予保护。”张志强说。

 

创新商铺融资  法院:承认效力

 

坐落在常熟市区的常熟服装城是全国最大的服装服饰批发市场,2.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聚集了3万家商铺,10万余名从业人员。

服装城商铺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商户只是通过租赁享有40年使用权。这种经营模式为服装城初期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基础,但也成为后期商户融资的瓶颈。由于没有产权,商户无法用商铺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

为了突破这一瓶颈,2004年开始,在服装城管委会的主导下,服装城与银行合作,试点商铺使用权质押贷款。商户如需向银行借款,只需带着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到管委会做一个备案登记,再凭这些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即可。

商铺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权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熟法院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商户卢某以店面提供质押担保向常熟农商行申请了一笔贷款,但未能如约归还,被银行起诉。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门市部经营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我们仔细研究了物权法,认为这种抵押解决了商铺经营者的融资难,拓宽了融资渠道,不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案承办法官江彩英说。

 

企业联保复杂  法院:努力维护

 

相比越来越盛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借贷关系似乎“清淡”了很多。2008年以来,常熟法院审结的这类案件仅为62件。

长期以来,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被认为干扰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然而目前,这种看法有所变化。

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企业以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出借,如确系解决暂时资金困难,且约定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内的,可予以承认。

张志强告诉记者,在立法否定对企业拆借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借债活动便以个人名义出现。

“以个人名义出借还有银行4倍利率的保障,而以企业名义反而面临被没收、罚款的风险,出借方当然选择前者。”张志强说。

另外,出借给企业没有保障,而出借给个人反倒有资产抵押,这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原因。张志强解释道,很多企业的土地不是自己的,只有一些价值不高的厂房和机器,很难变现。相反,出借方如出借给企业主,反倒有房产等抵押保障。

据介绍,企业之间以相互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融资从而获取资金,逐渐成为小企业融资的通行方式。但是这种模式蕴含着一定的系统风险:一旦其中一家企业陷入困境,就会波及为其担保的企业。如同涟漪,一圈一圈扩散开去,从而对当地经济产生灾难性打击。

常熟法院审理的新盛高强涤纶制品银行借贷案中,银行向5家联保单位提出300万元贷款的受偿要求。考虑到这个数字对5家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打击,在法院多方沟通和努力下,银行同意由5家联保公司继续作为担保人,并由政府引入第三方注入资金,联合5家联保公司重组。目前,新公司经营正常。

“在处理企业联保案件中,我们会尽力着眼于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利用多种形式,努力维护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常熟法院院长张峥嵘说。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编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