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2年8月13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管处(科),顺德区司法局律管科: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169号令)已于
一、迅速启动实施工作
各市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和“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两项业务(以下简称档案调入调出业务),今后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档案调入调出业务申请。我处已关闭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以下简称审批网)档案调入调出发起功能。今后当事人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审批网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申请档案调出的,直接申请办理执业证书注销业务,调出原因注明“调往外省执业”;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为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档案调入调出业务取消后,各市应当从三个方面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
一是初审机关(地市级司法局)收取申请人提交的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时必须核对证书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无异”的校对章,并由初审机关的经办人签署名字和校对日期。由申请人本人签署名字和提交日期。
二是申请人提交申请律师执业的材料时,同时提交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的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承诺书原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省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领律师执业材料后,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向调出省直接核实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
三是要引导律师事务所,严格审查材料,切实做好律师引进工作,确保吸收一些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加入本所。
下一阶段,省厅会根据取消事项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修订完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修改审批网的业务流程和功能模块。各市也要以此次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许可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处。
附件: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承诺书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
附件
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承诺书
一、本人 ,性别:男/女, 年 月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号: ,现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存放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广东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无执业经历。
二、执业经历为:(1),执业期间(2),已跟(3)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源已经结清,办理的案件档案已经移交,律师执业证书已经上交(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没有参加本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5)。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填写承诺书说明:(1)处填写在外省的执业经历,应当写明起止时间,在多个省份有执业经历的,一并写清楚;(2)处填写执业期间表现,如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就写“表现良好,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如果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则需写清楚具体的处罚和处分情况;(3)处填写来广东申请执业前最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名称;(4)处填写来广东申请执业前最后一个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份的名称;(5)处填写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如选择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则不需要填写此栏。
2、如果在外省没有执业经历的,则不需要承诺书第二部分的内容。
3、本承诺书其余内容可以打印,但是承诺人签名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署,承诺书原件必须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起上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