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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平衡与利益平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运动的快速进行,由房屋拆迁所引发拆迁事件此起彼伏。近期,我市某拆迁户由于补偿价格谈不拢拒绝拆迁,深圳新地标计划也因此受阻,房屋拆迁一时成了热题、难题。在房屋拆迁喧闹的背后究竟是法律的缺位,还是利益的失衡,市律协于4月10日下午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讨。此次研讨会是律协成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后,深圳律师又一次就社会民生、新闻热点进行理论的探讨,并提供实践的解决方案,以求对深圳建设有所裨益。市律协新闻发言人于秀峰主持了此次研讨会,170多名律师、多家媒体出席并参与了此次研讨。
    市律协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郭安元就房屋拆迁问题从行政平衡的角度发表了自已的看法,郭律师认为一、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沟通不充分,没有实现相对方参与程序制度化,因此没有良好地化解政府与拒绝拆迁户之间的对抗。政府在实施关乎多数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加强行政行为的公开与开放。二、拆迁补偿在行政或民事上的救济中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下,拒迁事件反映了公民私权利的一种觉醒。三、对公民的私权利应加强宪法保护,我国应设立宪法审查机关,以求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同等的法律保护。市律协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赵鹏曾经作为行政机关拆迁的法律顾问,也曾代表过被拆迁人维护其权益。赵律师认为一、拆迁是必然的,但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被拆迁人的维权是否到位值得商榷。此次规划是否被相关部门审查讨论,但一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行政机关没有抗辩权,相关执法机关必须执行。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法院是国家的最后底线,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得到执行,法律权威法将不经意被践踏得遍体鳞伤。二、此次拆迁事件中所涉及的房屋涉嫌为违法建筑,合法的房屋与不合法的房屋补偿不能同等而论,在本案中开发商给予的补偿是合理的。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赵亚林律师认为此次纠纷的焦点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补偿标准。但“公共利益“本身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许多时候商业利益中包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中又包含商业利益极难区分开来。而”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补偿标准更是一个产生纠纷的争执点,可以说大多数的拆迁纠纷就是因为补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的,深圳的拒绝拆迁也是如此。”公共利益“是拆与不拆的标准,而如何补偿则一定是个人财产权的个性问题,补多少钱是开发商的利益,而不是政府利益,更不是公共利益。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通地商业原则和契约的而原则来解决纠纷。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目前唯一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最大限度地寻求司法救济,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法律尊严的体现,更是和谐发展的唯一途径。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李栋梁从房屋拆迁中利益平衡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律师认为,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被拆迁人未参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协商,是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建议参照《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制定和完善被拆迁人未参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协商的程序,提前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二、订立或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与拆迁人的救济途径与拆迁人不同,是产生矛盾的另一原因。建议制定和完善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权利。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被拆迁人利益进行保障的义务和程序。建议制定和完善政府对被拆迁人利益进行保障的义务,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政府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沈玉华认为,一、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私人房屋,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此次拒迁事件的房屋拆迁仍然适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虽然颁布但仍未生效。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三、蔡屋围金融中心是京基公司与蔡屋围股份有限合作公司合作兴建,商业性质羸利为目的,这些使其应该考虑拆迁户的利益,对房屋评估的公允与否,拆迁的可行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市律协新闻发言人于秀峰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发言,于律师认为通过本次研讨,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了城市拆迁问题中的各种法律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放到了同等的法律保护地位,虽其尚未生效,但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些棘手问题仍有指导意义。国家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时,也要尽量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当需要对私人房屋进行征收时,对拆迁户的补偿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需要明确的法律界限,把握好拆迁过程中的司法适用。在社会和谐的大环境下,深圳律师亦应在城市建设中有所作为,为深圳经济建设提供服务。(市律协  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