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网站专题 > 律师执业警示录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规收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深 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受理张某某等143位业主 (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广东LP律师事务所和唐某某律师违规执 业一案,本会于2013411日举行了听证。投诉人的代理人郝某某以及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到会参加了听证,被投诉人广东LP律师事务所经通知未参加听证会。

投诉人称:深圳市岗厦CH大厦商铺 975户中的143 位业主于201012 26日委托广东LP 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某某、徐某律师)代理委托人与深圳市FT 房地产有限公司就CH 世纪商城商铺租赁(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案中,被投诉人广东LP 律师事务所及唐某某律师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许诺包赢官司;律师个人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刻意逃税;违背风险代理的约定,超额收取办案费,存在欺诈、诱骗、哄骗当事人,煽动不稳定群起事件等违规行为,要求协会调查处理,同时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多收乱收骗收委托人的所有费用,终止或撤销对委托人的起诉等。听证审理中,投诉人补充了针对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的投诉:1、利用手机短信形式、在公共场合聚众进行广告宣传、招揽业务;2 、超越代理权,向诉讼对方索要赔偿,并将该索赔作为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违背风险代理不收取办案费的约定,超额收费;4、假借法官名义收费。为证明其投诉主张,投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法院一、二审判决书(仅附判决结果)13页,旨在证明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代理的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且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的败诉结果。二、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出具的收到业主丈量费、诉讼费的收据、汇款凭证等共 18 页,旨在证明被投诉人违反代理合同不收取办案费的约定、超额收费、不开具发票骗费逃税。三、广某A[2010]582号《委托代理合同》共6页,旨在证明双方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被投诉人承诺包赢官司才收费。四、法院对丈量费的实际收费共1页,旨在证明法院对大量费实际只收取 58.4 元,而委托人首次支付给律师的丈量费100 元,后来又在律师的要求下交了200元费用,远离于法院实际收取的丈量费,而律师又没有按约定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五、补充提供了《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及手机短信通知内容记录,补充证明其投诉主张。

被投诉人答辩称:一、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哄骗当事人行为。201012月中下旬,四位CH大厦商铺业主到广东LP律师所咨询商铺租赁法律问题,后于20101226日,124位业主委托广东LP律师事务所,并指派唐某某、徐某律师代理业主与深圳市FT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CH大厦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投诉人将委托代理合同条款逐一向委托人做了解释和说明,且每个委托人都作了笔录才签订合同,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为风险代理,但绝没有打包票,更没有“包赢”之说,同时约定签订合同时不缴纳办案费,在案结后每户一并缴纳200元;诉讼请求也是按照当事人在笔录中的陈述提出的。二、不存在任何逃税行为。因是集体诉讼,人多且不少业主在外地,加上只有7天缴费期限,为统一及方便大家,经同代表商议,才由经办律师代收代缴费用;代收费用为诉讼费及测绘部门的丈量费(第一次缴纳100元,后来测绘部门在测绘现场要求按CH大厦商铺建筑面积计算丈量费,原来预交的丈量费显然不够,才通知当事人再预交每商铺200元,且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缴纳),并非律师费,因此不属逃税。三、没有任何煽动不稳定群起事件行为.接受委托后,依照规定及时向律协做了“团体案件汇报”,另外,正式诉讼立案前,考虑社会稳定及和谐,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在对方没有任何回应情况下才提起诉讼,控告书称“帮制作请愿横幅”属子虚乌有;另外,一审判决后,没有强迫当事人上诉,而是从正反两方面告诉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四、提起《控告书》的只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业主,不能代表143位业主。认为《控告书》的内容和落款签名是移花接木打印出来的。另反映:以投诉人张某某为代表的几个业主在投诉前曾到过LP律师所,声称如果律师所放弃向CH当事人追究违约的话,大家相安无事,否则将向律协投诉律师所及唐某某律师。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为证明其答辩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团体案件汇报共1 页,旨在证明广东LP律师所接受124位业主委托代理诉讼后,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而按规定向律协汇报备案;二、笔录共2页,旨在证明律师所在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是依据当事人委托的意愿,且明确告知了委托授权范围及诉讼请求等。三、律师函共3页,证明被投诉人为维稳,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在对方未回应情况下才提起正式诉讼。四、(法院测绘现场)笔录及房屋公用面积分摊计算说明共2页,证明 2011 7 8 日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及测绘部门到争议商铺进行现场丈量时,测绘部门提出丈量的收费标准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 元;商铺地界坐标测点每个点1093元,认为委托人原来所交的100元丈量费远远不够,并向委托人要求追加丈量费每铺200 元。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认为其行为没有投诉人所述违规现象。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0年1226日,广东LP律师事务所与张某某、刘小勇、黎小佳、邹佩佳等在内的124位业主签订了编号为:广某A[2010]582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律师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即以甲方(委托人)最后实际获得的权益数额的20%计付。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调查费、翻译费等 (以上简称为官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异地通信费、专家论证费及其他经甲方同意支付或承担的费用(以上简称为办案费)由甲方直接支付,办案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协商选择“定额包干”和“预付代文”两种方式。定额包干的,乙方(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预付代文的,乙方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以现金方式预付,如出现需要追加费用概算的,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追加预付费用。双方在结案时凭票核销,多退少补。结案方式包括起诉前直接追索、和解、诉讼中的法庭调解、自动履行及双方自行和解并撤诉、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前期不收取甲方办案费,待甲方拿到权益后,连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律师费,按每人声贰百元办案费标准一并支付给乙方;由于本案是风险收费,甲方前期不向乙方交律师费,因此甲方必须非严格配合乙方工作,否则按甲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情形处理 。

被投诉人于2011124日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团体案件汇报》,称受CH大厦商铺124位业主委托,在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未被理睬的情况下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人数众多按规定报备。

2011年3月份,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以个人名义(提供个人银行帐号)向委托人收取诉讼费及丈量费,总金额因人而异,但丈量费均为 100元,并向委托出具《收据》;

2011年78日,福田区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及测绘部门到CH大厦商铺进行现场查量,测绘部门在笔录中提出测绘的收费标准(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法院或者测绘部门收费通知书);商业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元收取,商铺地界坐标测点,每个点收取1093元。此后,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通知委托人再次预付大量费,以个人名义收取部分委托人各200元大量费,并出具《收据》。但被投诉人未提供其就委托人诉讼费及大量费收支的具体明确记载资料。

2012年8月中旬,福田法院就139位业主的诉讼案作出驳回各案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其中9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 12 27 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确认每户商铺丈量费用为58.4 元。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也确认最终丈量费为每户 58. 4 元。

被投诉人对于收取委托人的各项费用未与付款人进行结算。

双方在听证会上确认:被投诉人广东LP律师事务所于201212月起分别向深圳市各区对部分业主提起追索预期律师费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目前,有的的案件已经判决,大部分正在审理中。 投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郝某某在听证会结束时提供了案号为2013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某某号,开庭日期为2013527日的《传票》及被投诉人广东LP律师所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诉求主要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律师费收益920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1212日起到被告实际付清款项期间违约金利息。双方均未在要求的三日内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广某 A[2010]582号《委托代理合同》、收据及汇款转帐凭证、法院收取丈量费资料、短信通知记录、团体案件汇报、笔录、法院现场测绘笔录及房屋面积、传票、民事起诉状以及听证笔录为证。

三、评议结果

经过听证,评议团作出了评议结论,七位评议团成员一致认为:被投诉人广东LP 律师事务所和唐某某律师的行为均构成违规。

四、本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广东LP律师事务所与张某某等124位业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唐某某律师代理委托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律师收费按业主通过诉讼实际获得权益数额的20%计付。被投诉人广东LP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

二、按照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诉讼费和丈量费属于“官 费”,由当事人直接支付;而“办案费”则是指:异地办案差旅费、异地通信费、专家论证费及其他经委托人同意支付或承担的费用,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律师所)前期不收取办 案费,待甲方拿到权益后,连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律师费,按每人 200元办案费标准一并支付给乙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规定,诉讼费和丈量费属于“办案费”应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 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 可以预收办案费。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以个人名义收取委托人办案费 并出具收据不符合规定,但是其为方便委托人为出发点是好的,且确 实也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承担代收代付办案费的工作。然而,被投诉 人唐某某律师对已经收取的办案费,未在结案时,凭实际支付凭证,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甚至在明知法院收取的丈量费少于委托人交费时,仍然不按合同约定“多退少补”,引起委托人不满。被投诉人唐某某律师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擅自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且 未及时结算,构成违规。

除此之外,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不成立。

 五、本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听证评议团的评议结论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项、第十四条第() 项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第() 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 项、第九条第()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予“训诫”处分;对唐某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六、案例评析

本案中,尽管被投诉律师做了大量的代理工作,付出了艰辛,但 一旦案件结果不理想,委托人很容易失去对受托律师的信任,反过来 会迁怒于律师,甚至投诉律师。虽然本案大部分投诉最终被认定不成 立,但被投诉人却栽倒在律师收费方式这一最基本的常识问题上。国 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的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班第十二条规 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 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发布的《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同样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明令禁止对群体性诉讼案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本案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所均没有注意这一规定,导致违规并被处罚,教训是:深刻的。如果连 律师自己都不懂法,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 遑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希望全市律师能认真学习、领会执业纪律和 道德方面的有关规定,时刻绷紧依法执业这根弦,松懈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