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近日在南山正在购买一套房屋,在购买的过程中,我先和招商置业签署了一份《委托购买协议》并交付了5000元保证金,委托招商置业帮忙购买房产,但是在我购买到该套房屋前,招商置业的人没能以协议上的价格约见到业主给我看房,由于我急于近期购房,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中原地产,帮我约到了同一套房源的客户,并看到了房屋,而且对房子很满意,看完后,就和房屋业主以中原地产为中介,签订了购买合同,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招商置业,说我已经买到了房,但是此时,招商置业以《委托协议》的第六条:基于乙方已提供的服务,甲方需想乙方支付佣金,金额为该物业成交的3%,即人民币三万三千伍佰元。甲方在与该物业权利人签署《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前付清该佣金;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依据本协议之条款购买该物业,甲方仍需要向乙方支付本条约约定之佣金金额,作为违约金。 其中甲方为我,乙方为招商置业,招商置业以此条款说我违约,由于我并没有享受到招商置业的在购房上任何服务,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违约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胜算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