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举办“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研讨会
深圳律师网2006年10月30日
2006年10月26日上午,市律协在律协会议室召开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研讨会。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罗长森主持了本次研讨会。市律协副会长陈治民、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以及部分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议。
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调研小组对律师服务业几个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进行了全面调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制定了目前的《收费办法》。《收费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尤其对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形成较大的冲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次研讨会上陈治民副会长指出,近年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日渐萎缩,许多律师已将重心转向非诉讼案件,加上《收费办法》的出台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取律师服务费变得更为严格,在目前这种困境下,律师如何拓展和做大刑事业务是当前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次研讨会围绕《收费办法》凸现的几个问题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一、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是否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二、计时收费能否突破计件收费的标准,是否可行。三、可否提高刑事案件的收费具体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幅度,提高集团犯罪、重大疑难案件的收费标准的幅度和倍数。四、律师团队化、集体办案是否可突破收费标准。五、“婚姻继承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的规定不妥。六、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是否必须要应当事人要求才可签订。七、有关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八、收费办法出台是否导致两个合同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与会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并就部分问题达在了共识。
与会律师认为律师服务收费是遵循政府指导价,还是由市场经济自行调节决定,那个更有利于律师服务业的建康发展,还需社会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