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有章可循
深圳律师网2006年5月17日
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今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或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意见强调,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七项要求:报告备案制度;集体讨论,加强督导;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意见要求,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深圳市律师协会近期将组织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就深圳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之专业技能及策略予以专题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