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代理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梁某某、邓某某投诉DS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在黄某某强奸案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过程中存在收费不开具发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双方的代理等违法违规执业一案,我会决定立案调查。
投诉人投诉称:2011年7月,投诉人因黄某某强奸一案作为受害方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投诉人DS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委托张某律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该案刑事诉讼,约定律师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将律师费实际交付给张某律师。但是张某律师在收取了投诉人代理费后并没有及时入所里账户,投诉人在2011年的10月18日才收到了DS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在案件进行一审开庭前,张某律师主动向投诉人披露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委托的辩护人律师与其属于同一个所,存在利益冲突需要更换律师。后由张某律师将该案件的代理转委托给L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投诉人认为由于转委托的律师及张某律师并没有尽到代理职责,DS 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致使一审判决最后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过轻,二投诉人没有获得应当的经济赔偿。
被投诉人张某律师答辩称:第一,关于投诉人称其违规私自收费,投诉人于2011年的9月18日接受投诉人的委托,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向投诉人收取了代理费用,该代理费用随后向其所在的DS律师事务所进行上交。该所也于2011年的10月18日向投诉人开具了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发票开具符合税务规范及相关律师行业的收费规则,当时案件也处于办理过程中,且投诉人投诉时间为2012年的3月,距离发票开出时间有5个月时间可见,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无凭无据。第二,被投诉人在接受了投诉人委托后,系正常的展开代理活动。因所内的系统中并没有提示出现任何代理冲突的情况,因此其对被告的辩护人亦是同所的同事并不知惰,在开庭前发现有存在代理利益冲 突的情况下,亦及时向二投诉人披露了该情况并要求二投诉人及时更换代理人。经二被投诉人委托,其将该案件的代理事宜转自L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重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所有的行为都不存在未尽职代理的情况。第三,投诉人作为规范执业的律师,其在接受投诉人的代理后已经及时的按照所里的冲突查询系统进行了代理冲突的检索,所里出 具的文件答辩意见也说明了没有检查出冲突代理系因为所里系统故障,而非被投诉人的过错导致。
被投诉人DS律师事务所答辩称:就冲突代理的问题,其律师事务所内是具备一套完善的冲突利益查询软件的。针对该投诉,其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检测,检测发现:安装该套系统的软件因硬件问题出现了程序错误所以导致该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均没有检测出利益冲突,其工作人员也没有察觉。而在发现了案件的冲突代理情况后,张某律师同意退出该案的代理,并将案件移交给了LG 律师事务所,该移交行为二投诉人是完全知情的,因为后二投诉人也与LG 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因此,二投诉人投诉张某律师未尽到代理职责的行为并不符实。其也在得知了利益冲突后对委托人的转委托事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没有给投诉人造成损失,其以后将绝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二、查明的事实
为查明本案的事实,深圳市某区司法局对投诉人和二被投诉人进行了书面的询问与调查,并调取了包括庭审笔录等涉案材料,证明了被投诉人DS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违规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未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统一收费这一事实。
被投诉人张某律师于2011年的9月18日接受投诉人的委托,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向投诉人收取了代理费用,并在2011年10月18日转入了DS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为二投诉人开具了税务发票。此时案件处于办理中的状态。在其代理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开庭前确实向二被投诉人说明了代理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转交给LG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名律师进行代理。二被投诉人也与该律师另行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从D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诉答复》中也可以得知,被投诉人没有尽早的告知利益冲突的情况系因所内的系统故障。
三、本会认为
针对被投诉人张某律师的投诉本会认为:一、私自收费的证据不足,虽然被投诉人张某律师收到律师费后存在没有及时交回所里的情况,但DS律师事务所已经在案件办理中向二投诉人开具了税务发票。因此,认定被投诉人张某律师私自收费违规行为证据不足:二、利益冲突的责任在DS律师事务所,且被投诉人张某律师在得知利益冲突后主动地告知该情况并退出了案件的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良影响。二投诉人指称的被投诉人没有尽到职责代理案件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针对被投诉人DS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本会认为:被投诉人DS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违规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未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统一收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四、本会决定
被投诉人张某律师的违规行为证据不足,本会不予认定;被投诉人 DS 律师事务所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处分 细则》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明文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己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本案中,DS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明显存在利益冲突,DS律师事务所构成违规。希望广大律师事务所加强自我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