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完善法治的重要力量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4年02月24日A02版》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5日 作者:李扬 责任编辑: 党委办公室
最根本的还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律师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立,体现的是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律师的职业活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执业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司法的监督过程,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由于律师是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对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具有发言权,对法律的社会底蕴体悟也深。因此,律师是完善法治的重要力量。
我国自1980年正式建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公正适用法律以及普及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截至2013年4月,深圳律师数量已达7253人,律所413家,为深圳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体制机制、法治观念以及律师自身等原因,当今社会生活中依旧存在着种种严重不利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司法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律师的作用空间严重受到挤压;少数执法人员依旧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为当事人代理是在和公检法部门作对,因此采取各种明暗手段阻碍律师深入参与案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限制律师人身自由、极端不尊重律师职业权利和基本人权的现象。此外,部分律师不能严守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操守,靠人情关系办案,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但无助于法治的进步,反而成为了法治建设的破坏者。这种现象的发生虽有体制机制问题导致的司法腐败等原由,但更多的是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
要消除上述种种现象,发挥好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公检法等部门必须充分尊重《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力,正确认识律师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为公检法服务的角色和地位,尊重律师的基本人身权利。必须坚决反对动辄动用刑事手段追究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律师刑事责任的做法。其次,必须提高律师的政治待遇。应当通过改革,尽可能多地将优秀律师吸纳进人大、政协乃至政府机关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来自法律一线的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得以贯彻实施,也才能真正为法治建设输送新鲜血液。同时,律师也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改善自身形象。应当多向法律制度先进国家的律师学习,努力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实实在在遵守执业操守,努力改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被扭曲的形象。当然,这些都只是暂时性的措施,最根本的还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进一步深化改革,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深圳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建设创新型法治城市,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确保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