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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兼职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4月份投诉人称广东FQ律师事务所韩某律师以律师名义,在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情况下,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数宗诉讼法律事务,并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两万元。委托人数次催讨,韩某始终不肯提供律师服务费发票。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2年3月,韩某律师接到深圳某公司邀请担任法务总监职务,经过协商,韩某同意入职该公司担任法务总监职务。双方约定自2012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税后月工资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RMB12000. 00),但未办理停止执业手续.期间韩某以公民身份代理了海南的一个执行案件,另一个案件仅向法院提交了授权,领取工资人民币 16000 元。

三、本会认为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 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并由律师事务 所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和开具发票。但韩某以员工名义接受委托,以工 资名义收取费用且未开具发票,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对韩某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五、案例评析

执业律师在专职执业期间,不得与律所之外的其他机构建立劳动 关系,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回本案中韩某作 为执业律师以公司员工名义接受委托办理案件,以工资形式收取律师 费,系变相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