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媒体报道

“毒驾”致112伤,怎么判?

两种罪名量刑差别较大,检方建议从重

晶报记者吴欣


男子张超泽吸毒后驾车上路,先后撞上一辆出租车和一辆自行车,然后撞向公交站台一群等车的人,酿成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惨剧。昨日,张超泽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毒驾”的危害性不亚于“醉驾”,能不能和查处“醉驾”一样,运用检测手段查处“毒驾”?该不该让“毒驾”和“醉驾”一样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这一震撼深圳的“毒驾案”也引起了法律界和市民的关注。

检方指控“毒驾”导致112

检察机关指控:2011112120时许,被告人张超泽驾驶粤BH4T80轿车外出,行至深圳市龙岗区南岭街道南岭天桥尽头时,张超泽停车吸食氯胺酮,随即驾车沿布沙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途经南湾街道玉岭花园路段时,张超泽因吸毒失去意识,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该车先后与被害人皮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张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碰撞,并冲至南岭村公交站台前,将正在候车、上下车的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余某等12人撞飞。随后,张超泽驾驶的轿车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另一小车碰撞,致使该车与前方停放的另一轿车碰撞。

事发后,伤者均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另有5人轻伤、7人轻微伤,被撞两辆小轿车的维修费为13079元。次日下午,张超泽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泽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307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超泽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焦点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昨日的法庭上,年仅22岁、身材壮实的张超泽对案发经过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此案应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张超泽当庭辩称,自己并不想吸毒,是朋友阿亮主动找到自己,吸完后剩下一点劝他吸才吸,而吸完之后没有任何感觉,所以阿亮下车后他就马上开车去接老婆下班,结果走到一半觉得不太对劲,感觉恶心想吐,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庭审显示,张超泽出事时是第二次吸毒,但他坚持说第二次吸食的量更少,却不知道为何会发生比第一次更强烈的反应,导致惨祸发生,他一再坚持说自己不清楚毒品会让人丧失意识。

张超泽的辩护人认为,张超泽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该辩护人将张超泽的行为称为“毒驾”,认为目前“毒驾”正在考虑像“酒驾”一样入刑,但在“入刑”前,目前还有司法解释规定吸毒驾车出现车祸的,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检察官反驳称:证据表明,张超泽之前在公安机关的数次供述,都说自己驾车时完全失去了意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即便是“醉驾”也是按情况来定罪,并不是一概而论,张超泽是明知毒品有可能使人失去意识仍驾驶车辆上路,造成严重后果,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昨日法庭还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审理,13名被害人一共索赔各项费用超过100万元,张超泽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经济能力。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庭外采访

查处“毒驾”遭遇“执法难”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和查处醉驾相比,在交警日常上路执法过程中,检测司机是否吸毒有一定难度。如目前检测醉驾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这一明确标准,司机通过吹气酒精测试即可现场得到数值,涉嫌醉驾者再进行血液酒精测试。但要想检测司机是否吸毒,必须进行尿检,一定时间后才能出结果,路边检查无法实现。

公安部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因交警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毒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在现实中难以操作。目前,交警部门主要针对如校车司机有无吸毒史等进行了调查,但尚未覆盖所有驾驶人。

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交警部门将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毒驾”比正常驾车反应时间慢21

(公安部今年3月至5月底的数据)

客运驾驶人吸毒 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

货运驾驶人吸毒 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法律界人士呼吁“毒驾入刑”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毒驾可考虑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将毒驾与醉驾一起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事关道路交通安全,“毒驾”问题正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就发出呼吁:“毒驾”应入刑。

他表示,毒品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施杰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

今年6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释法

危险驾驶罪

16个月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处以16个月拘役。该罪并未设定“后果”,即在路上被交警拦下查出醉驾,便可认定。如醉驾、飚车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可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适用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一般处37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重可判死刑

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其最重可判处死刑。这类犯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他山之石

美国

严重事故 永久吊销驾照

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当事人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视情节轻重还会面临几年至十几年的刑期。

欧盟

判处两年监禁

4500欧元

目前,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已制定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法国法律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将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罚款。如果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新加坡

造成伤亡

6下鞭刑

无论吸毒还是醉驾,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日本

5年以下监禁 或百万日元以下罚款

2009年,日本政府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车辆做了更加严格的惩罚规定: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和醉酒驾驶扣分相同。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