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共研读 疑义相与析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8日
7月3日下午,市律协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环境委)和法治深圳促进委员会(下简称法治促进委)联合举办“环境保护法最新司法解释研读”沙龙,会议由环境委主任陈旭绯律师和法治促进委主任高立明律师共同主持。来自环境委、法治促进委的律师、环保NGO代表、公司法务人员等共计20余人参加了沙龙活动。
新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如何正确审理环境诉讼案件,推动环境诉讼案件有序开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大司法解释。
研讨会中,与会律师纷纷就两部司法解释发表了个人观点。经过讨论,大家认为两部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细化法律规定,使民诉法确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侵权法确立的环境侵权责任更具操作性。两部司法解释明确了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诉讼资格、办理程序、举证责任、赔偿责任及方式等内容,使公益诉讼起诉、审理都有了明确规定,更具操作性。二是加大惩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制度;确定了污染者应承担的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关系及第三人的责任范围等内容。三是创造性地引入了域外环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帮助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技术判断。
同时,与会律师也指出了两部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如仅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没有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利于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将民事责任的几种承担方式(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不加区分地直接转嫁到环境责任的承担中,在现实中较难操作,不能达到惩治污染的目的等内容。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此次活动,从理论和实践视角对司法解释进行解析和探讨,有助于提升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对助推我市环境法治建设具有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