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开新“立”字在先
——二谈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流法治城市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3年12月08日A1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作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前提是有健全科学的法制体系,其中立法是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深圳锐意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是贯彻中央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需要拿出创新的智慧和勇气,在立法上开新创新。
立法开新创新,深圳有条件、有优势。作为一座因改革而生、因改革而兴的城市,深圳向来“敢吃螃蟹”。作为经济特区,深圳不仅拥有较大市立法权,还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立法创新有充分的制度保障。问题关键是,怎么立法,立什么法。
立法开新,程序护航。立法开新,重在一个“立”字,首先要考虑的是怎么立。将坚持改革创新贯穿到特区立法全过程,必须完善立法程序,在程序上创新。立法的过程本身要有法可依,为此就要订立规矩,规范程序,以程序科学保证立法质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据此深圳可考虑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完善立法审议和表决机制,提升立法讨论的质量;把民众有序参与和专家参与结合起来,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动态、开放的反馈、调整、修改制度,以协商民主提升立法科学化水平。
“立”字在先,内容为本。立法开新的根本任务,是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确定好立法内容和方向。立法肯定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域外规范,国家社会生活条件不同,法律体系也不能由此复制到彼。立法需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直面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立出急需的、接地气的、管用的法律规范。立法不能用善恶进行简单的属性评价,而要用是否科学、有效进行内容上的评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设生态文明、作风建设常态化等等,都是特区立法大有可为的领域。新的法规,在科学化和精细化程度上应当表现出新的质素,既能将实践中总结的良好制度加以提炼升华,又能弥补实践中制度的空白和不足,从而打造出法制体系升级版。健全科学的立法,将为法治建设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立法开新创新,是深圳的自觉担当,也是国家赋予特区的历史任务和特殊责任。深圳应在科学立法上交出亮丽的答卷,为全国立法领域的进展作出标本式贡献。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