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解释侯培庆为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深圳特区报 记者 方兴业
侯培庆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昨天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何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敦刚。
潘敦刚律师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侯培庆醉酒后,故意驾驶已摘取车牌的跑车,以道路最高限速3倍的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高速行驶,明知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3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对此律师认为,宜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定性不同,罪犯所受到的刑罚将大有区别。根据《刑法修正案(8)》,关于“危险驾驶罪(即酒驾入刑)”是这样规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