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云法官为深圳律师讲解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应最高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15年6月30日


6月28日上午,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与宪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梁凤云法官在福田区委礼堂作“新《行政诉讼法》实务专题讲座”,全市近600名律师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主任李军强律师主持。

2015年5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行政诉讼制度做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创设了一些新制度,各界对于如何适用新法,意见不一。讲座中,梁凤云法官结合各地调研情况、审判经验和立法经历,介绍了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背景和制定历程,并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新创设的制度进行逐一介绍。

梁法官重点介绍了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为解决“立案难”问题增加的新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改变原先的过度审查制度,建立形式审查制度;二是仿照大陆法系的通常做法,制定诉讼类型制度,明确列举“具体的诉讼请求”类型,便于当事人起诉;三是增加了“当场立案”、“先予立案”以及对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情况下的法院释明义务。梁法官特别强调,在适用立案登记制度时,应结合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99年司法解释”)以及今年4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理解,如裁定不予立案应适用“《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10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新司法解释第3条,原先“99年司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相应废止,但第二款关于”补正和更正“的规定因与新法不冲突仍继续适用。

此外,梁法官还对“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以及行政协议争议诉讼等新增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帮助深圳律师加深了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具体适用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律师专业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