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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委员:

应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一查到底

晶报记者 李果 实习生 黄真珠/文 记者 赖犁 李忠/


 

给钱就能拿绿标,这种歪风应该好好整治一下!晶报接连对西乡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涉嫌买卖绿标的情况进行报道后,该现象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不少车主反映,自己在进行尾气环保检测时也遭遇过索要钱财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吴立民表示,应该尽快启动司法程序,查清其中的利益链条。

中间人检测站出没

汽车尾气污染是导致灰霾天气的主要原因。如果检测机构买卖黄绿标,这完全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漠视和破坏。车主黄先生说。

市民李先生有找中间人帮忙购买绿标的经历。据李先生介绍, 129他开着自己的小车去宝安检测,由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到绿标检测台进行了约10分钟的检测,结果出来车辆竟没有通过检测。但他在检测台旁,发现在自己前面检测的一辆1996年丰田商务车在开出检测台时,排烟管还冒着浓浓黑烟,但车主一点都不紧张,还上前和工作人员寒暄,递上香烟,有说有笑的。在拿测试报告单时,他发现对方的车辆竟然通过了检测。

我非常爱车,所以很注意小车的维修护理。每跑5000公里,都细心地保养。为确保通过今年的尾气检测,最近一段时间还在维修店将一些受损的汽车部件全部更换,我的车没有理由不合格。李先生说。当他气愤地准备离开时,在站里走出三四个人,上来就问绿标是不是检测不合格。

不合格没关系,给350元我们包你合格,一准能拿到绿标。李先生称自己不愿意买,准备离开时,对方又将价钱降到300元,还强调刚过的那辆冒黑烟的商务车也是经他们手才合格的。站内站外都有不少这种中间人,都好像知道你的车子检测过不了的,一出来就招揽生意,这不是检测站在纵容这些中间人拉客赚钱嘛!李先生气愤地说。

住在龙岗的 先生也有同样的经历,检验不过后马上受到了工作人员的明示:“‘从我们这里过要这样的,他跟我说完,手上做着数钞票的动作。后来交了300元给中间人,果然顺利地通过了检测。 先生说。

突击检查应该有所增加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吴立民也一直在关注着晶报关于检测站买卖黄绿标的报道。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立民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机动车检测站存在的问题肯定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情了,以前也有媒体报道过类似的情况。媒体的调查翔实到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第一时间采取行政措施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理,例如要求发现问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停业整顿,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这都是应有的态度。没有对违规单位喊停,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介入还不够深入,还有待改善的地方。

谈到职能部门说会到西乡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调查,吴立民当即表示了自己的态度:马上到了年底,很多主管单位都会到下属单位去检查,美其名曰为检查,其实去之前都是敲锣打鼓,声势浩大,给下属单位发文件。这样哪里能检查出什么问题,哪怕存在多严重的问题,下属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肯定会做出改善,等检查机关走后,问题还是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遏制。吴立民建议,上级机关临时的突击检查应该有所增加。

应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针对人居委称已经到站内展开调查,吴立民也指出,这起调查应该要启动司法程序,认真理清其中的利益链条,把最大的幕后黑手揭露出来。

由人居委对检测站进行调查,这里面可能存在着不妥,因为作为主管单位,在此事件中如同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结果可能不能让人信服。我觉得司法机关应该介入到此事件中,深入调查取证。晶报报道中多次提到了招揽生意和收钱的中间人,这个中间人可以在检测站内走来走去招揽顾客,而且能与进行检测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谈促成交易,他在整个事件中可能只是一个终端,但他完全可以成为揭发事件全部的关键。吴立民强调说,市人居委的答复中称,全市的25个环保检测现场都有实况录像,如果这个情况属实,那么哪些工作人员与李某有接触,哪些人员在与中间人交谈后参与了汽车环保检测,这都是能通过市人居委的视频取证调查的。

吴立民对记者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应对媒体的报道,日常检查中认真细致不走过场,通过司法途径一查到底,我相信绝对能遏制住不法分子牟利的势头。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应对媒体的报道,日常检查中认真细致不走过场,通过司法途径一查到底,我相信绝对能遏制住不法分子牟利的势头。

——吴立民

律师说法

可追究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收受车主现金为不合格车辆办绿标,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菅峰律师表示,这完全可以渎职罪追究个人或者机动车环境检测站的法律责任。

菅峰说: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能对车辆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发放黄绿标,这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的授权,借行政授权来牟取不当利益这就是违法行为。个人或者单位通过这种违法行为侵害了环保部门对车辆管理的正常秩序,如果后果严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如果检测机构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车主、司机的费用,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被委托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属于渎职行为,属于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