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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

执业风险提示函

深圳律师网2011530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

2010 1230 ,我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为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就投诉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发布了执业风险提示。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综合近期投诉案件具体情况,发现仍有类似问题发生,现对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再度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所应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是律师所的法定义务,各律师所应加强收案管理,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特别提示:

1、各律师所在开具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出庭函、调查函、介绍信等文书时,应审查是否已就该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注意审查委托人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以免因签名不实造成无权代理。

二、坚决杜绝律师个人收取费用的情况。

收取费用的权利属于律师所,律师个人不能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三、严格遵守有关律师收费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目前律师收费规范的核心规定,律师所的收费行为必须符合该文件。特别提示:

1、严格遵守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不得超标准收费。

2、注意不能风险代理的事项。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3、注意办案费的结算。

律师所预收办案费的,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持有效凭

证与委托人结算,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应退还相应费用。

四、律师所应及时开具发票。

所谓及时是指在能够开具发票的时候主动开具发票,如果律师所没有及时开具发票,即使事后补开,仍然构成违规。特别提示:开具发票是律师所的义务,不能以委托人未要求开具发票作为不开发票的理由。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特别提示:刑事案件会见难一贯是律师维权的重要课题,个别律师在会见时的不规范行为,不但增加自身的执业风险,更会增加律师维权工作的难度,影响律师整体执业环境。

六、严格遵守业务推广宣传规范。

律师所和律师有进行业务推广宣传的权利,但该权利受相应规范的约束。特别提示:

1、请认真学习广东省律协《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

2、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 200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七、律师所接受委托,为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及时报告。

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可能涉及社会稳定,也可能给承办律师所和律师造成不可预测的执业风险,律师所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后,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情况。

 

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恪尽执业操守,维护深圳律师的整体形象!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