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深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呼之欲出
企业如何合法使用个人信息,政府部门要担负哪些监管职责,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如何维权……上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共同关注。记者昨天从市律师协会党委举行的个人信息立法座谈会上获悉,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由市律师协会党委牵头的我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已取得重要成果,深圳有望率先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为全国性立法探索有益经验。
人大首次委托律协调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深圳两会期间,张丽杰律师等14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快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该议案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将该议案列入当年人大立法计划,并首次委托市律师协会党委进行立法调研。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法律关系多、立法难度大、社会反响强烈,且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本着开拓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委托市律师协会党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并于2011年4月正式签订委托合同。”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欧阳忠淦这样表示。
接受调研任务后,律协党委迅速在全市执业律师中选拔专业能力强及政治素质过硬的30多名资深执业律师组成立法调研项目组。项目组为此专门建立了日常工作机制,并根据项目特点和律师成员的专业优势,细分成综合组、社会调查组和法律论证组等3个小组,通过网络问卷调查、走访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方式,开展了长达10个月的调研论证。
深圳率先立法时机成熟
座谈会上,一份名为《关于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调研报告》放在记者面前。这份长达151页的报告在全面梳理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析借鉴欧美国家及港澳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主要制度。
报告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非常必要,它既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经济和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民意的普遍诉求。对于“深圳是否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问题,95%的受访市民作出了肯定的选择。同时,作为特区的深圳,具备“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的双重地方立法权,完全有条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据悉,报告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如果顺利通过,深圳个人信息保护将正式进入立法阶段。
政府部门监管责无旁贷
“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是最常利用个人信息的机构,同时他们又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张勇认为,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应该从源头抓起,而保管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恰好是这些公共部门,因此,立法首先就是将它们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约束起来。
在立法调研中,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是民众关注的焦点,受访者普遍要求立法对这些部门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加强监管。“管住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个人信息泄露的状况会大幅减少。”项目组协调人徐飚律师认为,这些部门和机构如果能严格搜集使用个人信息,对社会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受害人维权途径应畅通
“作为律师团体来起草法律,最关注的就是可操作性。”项目组成员石干章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关条文散落于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法规中。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至犯罪的,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于一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害人如何获得有效救济呢?石干章律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强化受害人救济程序的操作性,例如,对于受害人有确凿证据的侵权行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并且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作为我们立法的借鉴。此外,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使用,受害人无法找到侵权人,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