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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及私募基金备案公示案例研讨”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4日 作者:基金期货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5月13日下午2时至6时,第十一届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下/线上方式举办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及私募基金备案公示案例研讨”专题沙龙,由基金期货委副主任、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凯文律师担任主持,研讨会围绕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及私募基金备案公示案例问题展开。现对本次沙龙内容整理、汇总如下:

一、开场环节

活动正式开始前,主持人基金期货委副主任、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凯文律师介绍了到场的嘉宾,分别是: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李奇,深圳创投公会孙立清秘书长、深圳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德和衡简家骢永本金月(前海)联营所主任唐志峰,深圳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东,深圳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黎秋霞。

二、主讲环节

主讲环节的主讲人和主题依次为:

1、李奇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讲主题: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背景介绍

2、廖奕霖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讲主题: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两个差异、两道难题

3、于家浩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讲主题: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问题分享

4、张东 深圳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讲主题:私募基金备案第二批公示案例解读

三、主讲内容

(一)李奇处长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背景介绍

李奇处长从行业发展概况、契约型基金综改、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一步综改工作四个方面介绍了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背景介绍。

1、行业发展概况

李奇处长对全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介绍,不仅包括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管理基金规模、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总体概况等,还介绍了全国股权投资机构“募资-投资-退出”情况、2021年度企业上市情况、主要创投机构退出情况等。

李奇处长还详细对深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管理基金规模、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总体概况等,还介绍了深圳股权投资机构“募资-投资-退出”情况、2019年度深圳主要创投机构参投项目IPO情况、深圳市与私募基金聚集城市的比较分析等。

2、契约型基金综改

李奇处长首先对深圳契约型基金发展情况进行介绍,其次介绍了契约型基金登记试点政策制定背景,再次介绍了契约型基金登记试点现实困境,最后介绍了契约型基金登记试点改革成效。

3、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李奇处长从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在全球创新开放上拓展“辐射度”等方面介绍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情况。

4、下一步综改工作

李奇处长最后从修订《深圳市创投条例》、推动建立区域性份额转让市场、推动建设“好人举手”、发布《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双Q投资跨境开放、规划全市创投街区福田“样板”、组建人民币投贷及战新基金、契约型基金综改试点、规划高品质全市财富管理聚集空间等几个方面介绍下一步综改工作的情况。

(二)廖奕霖律师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两个差异、两道难题

廖奕霖律师从组织形式的差异化监管、私募股权与私募证券的差异化监管两个方面介绍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从投资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基金的投资与退出两个方面介绍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难题。

1、差异之一:组织形式的差异化监管

廖奕霖律师首先介绍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其次比较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组织形式的差异,对比组织形式优劣。最后廖奕霖律师着重从募集完毕、成立日证明、特殊风险揭示、股权代持、禁止后续募集等方面介绍了组织形式的差异化监管。

2、差异之二:私募股权与私募证券的差异化监管

廖奕霖律师通过1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分别介绍了1号指引核心条款与LPA核心条款。

3、难题之一:投资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廖奕霖律师介绍份额登记与确权的现状,也介绍了S基金的发展动态,如北京、上海、海南关于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的尝试,还介绍了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基本情况。

4、难题之二:基金的投资与退出

廖奕霖律师从基金层面退出与项目层面的退出进行了介绍,对比了“三类股东”,即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与股权清晰要求,分享了基金管理人代持、新三板挂牌与转版、嵌套合伙型基金下的常见处理方式,并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三)于家浩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问题分享

于家浩律师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及信义义务的理解与适用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与退出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三个方面分享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实务问题。

1、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及信义义务的理解与适用

1)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关系及信义义务的理解与适用

于家浩律师分析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从财产独立性、解除权角度、介入权角度、受托人权限角度、对外名义角度对比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于家浩律师认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性质应为信托法律关系,理由之一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在组织行使和运作方式上与信托大致相同,理由之二为《信托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理由之三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上位法。

2)信义义务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理解与适用

于家浩律师从信义义务法律渊源、信义义务之界定、资产管理行业的信义义务等方面介绍了信义义务的概况,从司法判例解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义义务,并通过司法判例介绍了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标准。

2、管理与退出中的法律问题

1)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的法律主体与财产独立性问题

于家浩律师从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和受托人之债权人的关系、独立于委托人债权人——和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关系、独立于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和受益人的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禁止基金财产混同等四个方面分享了应该如何理解基金财产独立性问题。

2)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解除问题

于家浩律师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介绍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解除的可能性与路径,还介绍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合同的解除的法律后果及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满后的原状分配问题。最后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进行了介绍。

3、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1)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处理

于家浩律师从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契约型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分享,还从金融商品转让的界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需要缴纳增值税、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中的“金融商品转让”问题。最后介绍了“明股实债”类交易安排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2)契约型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所得税

于家浩律师对比分析了契约型、合伙型两种股权基金退出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

(四)张东 深圳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私募基金备案第二批公示案例解读

张东律师首先从基金概念、私募基金构成要素、私募基金核心结构等方面介绍了私募基金概况,进而从私募基金备案备什么为基础,对中基协第一批、第二批备案公示案例进行了一一解读,并对基金备案过程中的主要违规行为及主要处罚措施进行了分享。

 

供稿人:市律协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