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深圳律师网2011年10月9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经
1、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备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备注:原规定为:“具备三名以上(含3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备注:原规定为“已参加当年度年审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2、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权利】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备注:增加此项)
(四)获得专职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根据实习协议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以及享有福利待遇;
(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
(八)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情形提出转所;
(九)不服管委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
(十)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3、第二十条【实习人员的禁止行为】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八)单独出庭;(原规定为“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六)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七) 发表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言论;
(十八)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4、第四十七条【逾期申请律师执业的重新实习】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管委会退回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登记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律师执业证。
实习人员超过一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实习。
(备注;原规定为:“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管委会退回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登记表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律师执业证。实习人员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实习。”)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