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2004年度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年检

 

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及省律协下发的《关于2004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司[200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各律师事务所年检及执业律师注册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对象

参加年检注册的对象为:

(一)2004514日前成立的律师所及律师所分所;律师所分所及其执业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检注册。

(二) 2004514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含公职律师);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

二、律师所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一式四份。

(二)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设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

2、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含该年度受理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3、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

(三)律协会费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年度财务报告(20031月至200312月)。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市、各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提交材料:(一)、(二)中1的前三项、(四)、(五)。

三、执业律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原件。

为方便律师办案,执业证被收回期间,执业证复印件上可加盖市律协的“原件年检,此复印件代替原件,有效期至***日”印章。

(二)填写好的《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一份,内容包括办理律师业务、遵守职业道德的执业纪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等情况。

(三)上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新领执业证的律师提交省律协颁发的《律师上岗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四)兼职律师应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年检注册的书面意见。

(五)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须由其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具意见。

四、律师所、律师办理年检注册的要求

(一)各律师所及律师请在规定年检注册时间之前,将拟申请个人证照变更(包括:市内转所、补证、换证)和机构变更(包括:律师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律师所章程变更)事项办理完毕。从市律协开始接收律师所及执业律师年检注册的材料开始至省厅统一公告前,我市及省厅将不再受理转所、换证及律师所的变更申请及备案登记。

(二)各律师所行政人员将律师所年检、律师注册应提交的材料(除《深圳市执业律师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用A3纸外,一律用A4纸)收集齐备、装袋,并附材料清单一份,待市律协签收后回执存底。

(三)各律师所提交本所律师个人收入缴纳税收清单、本所每名执业律师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相片后注明姓名、律师所,汇总装袋,并提交3.5寸电脑软盘一张,内容包括:本所全称、总所或分所在深圳设立的时间、具体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场所面积、留学人员名单、2003年度至今本所与执业律师有无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有效投诉等情况明细表(格式参照附件1)。

(四)每位律师须认真填写内容完整、真实的《深圳市执业律师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后以所为单位一并呈报。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字迹潦草无法识别的,市律协将退回年检注册材料。

(五)对不参加注册的律师(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注册的律师),由所在律师所将其执业证收回,交市律师协会报送省厅处理。

五、不予注册和暂缓年检注册的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注册:

1、被投诉正在查处当中的;

2、因违法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3、所在律师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的;

5、在年检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律师所变更重大事项时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7、合伙所的合伙人数不足3人的;

8、未达到市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12个课时(3次培训课)的;

9、无正当理由,律师所未及时收缴不参加注册律师执业证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二)不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第47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不予注册。

六、公告费

今年年检注册公告费按每家律师所400元、每位执业律师120元收取。

以上费用从银行转帐。

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

帐号:11002895877301

七、各律师所报送年检注册材料时间安排

 

组 号

负责人

               

 

 

 

安泰信、大公威德、登年、高超、冠杰

514

观韬、华联、君泽君

515

梁与言、开物、康达

516

商盾、深金牛、圣方

517

逸生、源进、圳源

518

德恒、金唐、深亚太

519

深义、天汇、淳锋、平合、人和、深兴、宝城、泽丰、深宝、深鹏、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520

 

 

晟典

514

君铭、君信、利人、律人、全海、融今、上和

515

圣合、世纪人、天戈、通商、湘剑、深华夏

516

正信和、小耘、雅尔德、新振昌

517

经天、正见永申、维世德

518

新东方、星辰、知明

519

礼磊、一言、高帜、宏俊威、中深、同仁、恒和、广深、蛇口、深港、坤兴、天浩、民忻、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520

 

 

北振、重庆学苑、财富东方、法立信、法制盛邦、方达

514

信通、依法、正罡、中伦金通

515

信利、竞德、巨龙、君诚

516

立国、中意达、鹏城阳光

517

启仁、融关、明根

518

信达、深天正、圣天平

519

济诚、圣天祥、信桥、森川、深鼎、大圳、际通、友理、盛亦盛、君逸、伟强、鹏盛、鼎义、欣惠、福田区法律援助中心

520

 

国欣

514

格林、公言、共和、广大、海佳

515

诚公、京都、瀚宇、华图

 516

国扬、海派、嘉辉

517

江山宏、金圳、敏于行

518

仁人、君言

519

海利、振鹏、长昊、正翰、华瀚、百利孚、齐名

格威、瑞特、敏思、泰徕、商源、鑫都、五维太上

520

 

 

华商、中安

514

衡丰、华程、华星、佳士达、嘉盛、建达

515

鹏都、融商诚达、深大地

516

深弘法、深天成、深长城

517

海埠、海信现代、恒通程

518

金杜、惠商

519

鹏安、益人、汇志、深信、度量衡、金阳、华业、正大元、梧桐、东方金源、众诚、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520

 

广和

514

建纬、金诚、金卓越、京园、君道、君合

515

盛唐、世纪华人、天地元、霆天

516

国浩闻天、益商

517

博合、创基、地平线

518

金地、万商

519

生龙、龙昌、东深、鹏翔、君一、吉光、恒港

市法援中心、盐田区法援中心、龙岗区法律援助中心

520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观和   电话:83025208

     电话:83025538

     电话:83025508

市律协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20楼(投资大厦东侧约200    邮编:518008

 

附件:1、**律师事务所(或深圳分所)基本情况调查表》(参照此表格制作软盘);

      2、《深圳市执业律师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

3、《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4、《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

5、《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复制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注册  通知                                                   

    送:省司法厅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04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