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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协监字(201005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深圳律师网2010325

 


    2010 315 下午,依照律协章程规定,王和平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宋永峰、李常超、杨光、陈丛林、廖爱敏监事参加会议,市司法局律管处杨少彬副处长应邀参加会议,代秘书长刘守华、监事会秘书许复兴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通报六届十七次会长办公会、十五次理事会会议相关情况;

二、通报09年律协财务审计及对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离任审计事宜;

三、讨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

四、讨论《章程》修改事宜;

五、讨论《二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初稿;

六、近期工作安排;

七、其他议题。

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通报律协六届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情况

王和平监事长通报: 2010 35 ,六届律协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在律协大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了《市律协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初稿)》;《市律协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说明;《市律协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草案)》及说明;配合监事会完成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审计事宜;特邀代表关于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代表的建议名单;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等事宜。会议听取了深圳市七次律代会主席团候选人组成人员中“部分律师代表”报名情况;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报名;秘书处关于换届工作筹备情况等报告。

王和平监事长向会议通报了2009年市律协财务内外审情况说明;市律协二届监事会工作报告的介绍和说明;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对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绩效考核及评价意见等。

王和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对相关议题提出了监督意见和建议如下:

()关于章程修改工作:1、历时两届四年之久到现在还未完成,主要原因是对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不统一,争议大、争论多。要完成修改工作,前提必须思想统一;2、监事会在多次会议上对章程修改提出过意见和建议,仍然具有针对性、适用性,不再赘述;3、《章程》在操作上存在漏洞和歧义,可针对相关条款以修正案形式补充完善;4、章程要对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参加投票表决的代表人数作出严格的规定;5、今天会上的章程修改稿动摇了监事会多项职责、地位和作用,十分不妥;6、章程修改并不是某个特定时期的工作,只要发现章程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深圳律师的发展需求,就可以提出修改,但要注意修改的方式和方法;7、关于章程的解释权,应修改为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解释或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在解释时应当征求监事会的意见;8、《章程》修改应严格按照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和程序进行。

(二)关于14次理事会对担任省律协理事是否可以作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的表决结果,14次监事会讨论认为:118的投票结果如作为理事会决议,则违反了《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已向市司法局提交了报告及相关建议。换届涉及各方的利益,出现争议是必然的,但是出现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法,特别是涉及章程及重大事项,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达成共识。建议有争议的事宜在工作小组会议予以解决。

(三)关于财务预算事宜,对于各专门委员会的费用建议采取基本费用和特殊费用相结合的原则,每个专门委员会只分配给基本经费,用于日常工作运作。如需开展其他活动,可专项申请经费分别经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建议本届律协理事会对于结余的资金的使用做个专门决议。

二、通报律协六届十五次理事会会议情况

杨光、廖爱敏、李常超监事通报: 2010 38 ,律协六届十五次理事会在律协大会议室召开。会议主要审议了《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初稿)》;《市律协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说明;《市律协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草案)》及说明;《市律协章程(修改稿)》;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组成人员、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监票人、特邀代表关于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的建议名单;设立深圳市调解中心事宜;与市司法局联合发文推动司法所与律师所结对;表彰杨一平律师等事宜。会议还通报了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名单等。

杨光、廖爱敏、李常超监事代表监事会对相关议题提出如下监督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表彰事宜,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只要不违反章程,监事会表示支持。但是律协予以表彰的人和事例必须非常突出、典型和出色,唯有这样才能对深圳律师形成正面宣传。同时应考虑每年表彰的均衡分配,只是个别推出几个予以表彰比较难以达到宣传深圳律师的效果。

(二)关于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是否可以同为一个律师所的问题,请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三)监事会会议对14次理事会投票表决关于省律协理事是否可以作为主席团候选人的表决结果,认为按照《章程》规定,未达到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能作为决议,请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重议。

三、通报对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离任审计事宜;

陈丛林监事通报:监事会依《章程》规定聘请了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及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相关审计情况如下:

(一)关于离任审计时间范围:1、由于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等任职期间截止 2010331,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上述人员任期尚未到期,且协会201012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尚未出具,故本次审计未对协会 201011 331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2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等任职期间自 200841,但由于对协会上届领导班子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未包括对 200811- 2008 年3 月31 的业务活动情况的审计,此次计将 2008 年1 月1 - 2008 年3 月31 期间的业务收支活动情况纳入了审计范围。

(二)关于审计中关注的事项和情况:1、部分费用支出存在超预算的情况; 2、未严格按预算口径归集费用项目;3、部分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4、发放给员工的部分加班费、误餐费等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09年,共发生两起职员与协会的劳动争议,其中之一已和解,协会支付了补偿金20000元。另一起已进入诉讼程序,目前为止尚无法估计此事对协会财务的影响程度。

(三)关于审计建议:1、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各项经济事项;2、严格按预算口径归集费用项目,以便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3、严格遵循国家的税务法律、法规。

陈丛林监事还通报了 2010315日上午 召开的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情况。会议主要讨论了市律协200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会长、副会长、代秘书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等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1、律协会计做帐技术上有待改进,要严格遵循相关税务的法律法规;2、各会长的费用开支应提供依据;3、有的专门、专业委员会本年度预算费用节余很多,从另一方面说明未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建议在律师培训、律师发展方面该花的钱就要花;4、要规范协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管理,以避免劳动纠纷。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

(一)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律协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2009年度律协在整个财务开支的控制上做得较好,基本实现了节俭、效能的财务目标。

(二)关于各会长费用开支报告中已详细列明,可由各会长以适当的方式自行评价是否合理。

(三)该报告作为监事会对各会长的考核评价参考材料,建议各会长必要时向监事会作说明或解释。

四、讨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

王和平监事长通报: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对筹备召开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向会长作了通报,并报市司法局及律协党委。至目前未得到理事会的回复。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意见如下:

(一)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对筹备召开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相关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该意见和建议是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得到会长会的尊重,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后作出回复。

(二)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在即,依照律协《章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违反该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决议应为无效。六届理事会应严格依《章程》规定对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包括大会主席团候选人、章程修改、大会议程等作出决定或决议。如违反《章程》规定,监事会将提出监督意见和措施以求纠正。

(三)根据六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或会长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或监事长。

(四)以上意见请理事会充分尊重并予答复。如理事会不接受监督意见或逾期不答复。监事会将依《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提议成立由律师代表、市司法局代表、律协党委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对以上监督事项进行评议和裁决,以有效解决问题,保证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得以平稳、顺利召开。

五、讨论《章程》修改事宜;

   廖爱敏、杨光、李常超监事通报了 201039在深圳律师网上公布的《章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同时指出:该《征求意见稿》会前很多理事没有看到,包括章程修改小组成员,且未经 2010328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却在该标题下注明:“经 2010 328 深圳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明显不妥。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章程修改事宜,监事会认为: 201039在深圳律师网上公布的《章程》(征求意见稿)出自个人手笔,不是章程修改小组提供的版本。

(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严重违反理事会章程修改小组制定的《章程修改小组工作规则》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且未通报监事会审查监督,听取监事会意见。

(三)该《征求意见稿》来源上不合章程和规则;内容上对现行《章程》作了大幅改动;在体例、逻辑、法理及用辞上混乱含糊,歧义丛生。

(四)《征求意见稿》改变了监事会的规定,动摇了监事会的地位和职能作用;还直接影响到经六届二次律代会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效力等等。《征求意见稿》是一种倒退。

监事会决议:

(一)该《章程》(征求意见稿)来源不合规定、出台程序违章、内容混乱;章程修改时机不成熟、上会时间仓促。因此,章程修改事项不应列入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议程。

(二)根据六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或会长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或监事长。

(三)以上意见请理事会充分尊重并予答复。如理事会不接受监督意见或逾期不答复。监事会将依《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提议成立由律师代表、市司法局代表、律协党委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对以上监督事项进行评议和裁决,以有效解决问题,保证深圳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得以平稳、顺利召开。

六、讨论《二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初稿;

王和平监事长向与会监事通报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初稿)》的基本内容。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建议:与会监事要将本届监事会工作中的主要成绩、对监事会工作中的感受与思考、以及对下届监事会的建议等补充到《工作报告》中,特别是要将本届监事会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总结出来,留给下届监事会借鉴和参考。建议下届监事会成立一个由老监事和律师代表组成的监事顾问团,以便老监事和律师代表有机会为下届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近期工作安排

王和平监事长提出:律协换届工作在即,本届监事会决议的相关事项尚有未完成落实的,请各位监事站好最后一班岗,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于近期内抓紧完成相关工作。目前二届监事会论坛筹措的赞助款还剩余138112.62元,应对该款项的使用作出决议。

监事会经讨论后一致决定:

(一)上次监事会决议的回访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因客观原因未能成行,此部分经费4万元应在二届监事会论坛赞助款中列支。本届监事会委托下届监事会用该笔经费组织本届监事答谢回访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

(二)关于监事会论坛论文集的出版费用,本周内要与海天出版社签订合同,预付出版费用,加上论文作者稿酬(1000/人)共8万元,除预付出版费用外,本届监事会委托下届监事会将剩下的款项代付论文的其他费用。

(三)原定20103月召开论文定稿会现因律协换届延迟,(本届论坛的六家发起单位为编委会成员,深圳律协监事会为主编),编委会的活动经费约1.8万元从二届论坛余款中列支,此事亦委托下届监事会组织落实。

八、市司法局律管处杨少彬副处长讲话;

会议上,杨少彬副处长认真听取了监事会会议的讨论内容以及各位监事的意见和建议。

杨少彬副处长指出:本届监事会在两年的任期内,做了很多工作,确实很认真,很负责。市司法局希望各位监事继续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本次换届工作的平稳、和谐进行。请各位监事依据《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职能,在新一届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之前,继续履行好监事职责,站好最后一班岗,完成律师代表大会赋予本届监事会的职责与使命。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

二O一O年 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律协  监事会  会议纪要

报:市司法局英才局长、从兵副局长、市司法局纪委、律管处

送: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律协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发: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秘书处

深圳市律协监事会            2010 年3 月19 印发(3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