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网站专题 > 律师执业警示录

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16日,本会依职权立案受理广东HM律师事务所彭某律师在代理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纠纷案件中,在递交证据时存在严重失误,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一案"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彭某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未尽审慎义务,在向法院递交证据时,没有仔细查看递交材料,导致委托人为此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17232.39元。同时,彭某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时,未按时参加案件庭审。 

三、本会认为     

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 项之规定,彭某律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且因有违勤 勉尽责之义务引发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其行为构成违规。  

四、处分结论  

根据听证评议团的评议结论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广东HM律师事务所彭某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五、案例评析    

执业律师代理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向有关部门提交证据、参加庭 审是其基本职责与义务,本案中彭某律师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并引发 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事宜,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

代理律师一方面要意识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要养成良好的执业工作习惯,避免非因主观因素(记错开庭时间等)导致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