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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周仁国律师予以“公开谴责”

行业处分的通报

深圳律师网2012113



各律师事务所:

2011 1117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

辩护人周仁国教唆案件当事人作虚假证言,致该案中断审理,现建议对周仁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会受理后经调查,查明:

2011 219 周仁国律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5日因涉嫌上述罪名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山公安局逮捕。 2011311该案移送南山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周仁国律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但鉴于周仁国律师已认罪、悔罪,其行为未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等事由,于 2011422作出对周仁国律师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后,周仁国律师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无偿社会服务,并向本会作了思想汇报,再次承认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表示了悔过的意愿。

本会认为:周仁国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虽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良好等因素未受到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应予相应处分。鉴于周仁国律师事后能积极配合本会调查处理工作,并主动纠正错误,结合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集体审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周仁国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现本会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之规定,将周仁国律师受“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上网发布,希望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引以为戒,接受教训,合法执业。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