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媒体报道

“龙哥”自称从未听说过“新义安”

12 20   深圳晚报   见习记者  伊宵鸿 陈章琦


 “沙井新义安”系列案件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一天开庭,以陈垚东为首的40名被告全部出庭做最后陈述。从庭审情况看,对于深圳市检察院的指控,他们最后陈述时的情绪都比较平静,但大部分人当庭并未认罪,“龙哥”陈垚东更是一再重申“从未听说过‘新义安’这个名字”。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原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则在最后陈述中向家人、组织和社会道歉。

 

新义安大佬陈垚东   庭审中拒不认罪

新义安大佬陈垚东位列第一被告,被指控抢劫罪、赌博罪、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罪等14项罪名。据悉,上世纪90年代陈垚东以收取保护费发家,为了抢地盘经常打打杀杀,用暴力和违法犯罪行为争夺地盘和利益;中期则逐步垄断沙井当地煤气、工业废品收购、酒店、赌档等行业;后期则通过进军房地产业试图“洗白”。

利用叔叔的香港“新义安”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背景身份,陈垚东得到一伙社会闲杂人员的“尊敬”,开始在宝安沙井一带争勇斗狠。1994年以来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骨干,有成员达数百人,并参照香港黑社会“新义安”的管理模式,以陈垚东为首领呈5级金字塔结构,分别为头目陈垚东、领导者、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与马仔。等级森严,对内制定了明确的帮规,违者严惩,对外打着“沙井新义安”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骨干各自划分“势力范围”,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

 此前,陈垚东也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表示自己并不是什么黑社会大哥,也不是检方指控中从事奸淫掳掠、十恶不赦的人,自己只是一个经商的人,为人比较公正而被尊称为“大哥”,自己此前也曾经做过很多好事。他昨日的庭审的最后陈述中仍然维持之前的说法,坚称从没听说过“新义安”这个名字,也没有参与过黑社会,对于没有认罪的指控,希望检方能继续查实,还给他一个清白;同时还要求法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称之前在审讯中曾遭遇刑讯逼供,部分口供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希望法院调查清楚。在从头到尾的陈述中,陈垚东表情都非常平静。

 

刘少雄   从未收过陈垚东违法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原办事处主任刘少雄被控涉嫌收受“龙哥”陈垚东千万贿赂款和其他两宗数额高达600万元的受贿案,还被指纵容“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使其得以发展壮大、称霸一方。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刘少雄自20039月开始,长期担任沙井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其明知沙井街道存在一个以陈垚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打击黑恶势力,还与陈垚东、潘泽勇等人长期交往。

前日也开庭集中审理刘少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刘少雄当时在庭审中表示,在沙井这么复杂的环境下,能将复杂的事情摆平就是水平,他只是基于不违反法律和公众利益的原则下,让各方面平衡、满意为出发点来做工作。他一再表示自己在沙井从未收到过关于陈垚东等人违法犯罪的报告和投诉,不投诉就不存在组织、协调打击工作。其辩护律师更将矛头直指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打击黑社会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沙井“黑社会”横行近20年,不应让刘少雄承担责任。

而对于刘少雄的两单受贿案件,他也当庭承认不该收钱,并表示十分后悔。不过其律师辩称,这些钱不属于受贿,应算正常的人情来往。对于炒地商人谢文贤给刘少雄行贿500万元,刘少雄并未否认,但其辩护律师认为,这笔交易属于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刘少雄是按正常程序履行了职责,即使收了500万元也不应属于受贿。

不过,昨日的庭审当中,刘少雄除了承认受贿罪外,对于后一项指控并未直接认罪。对于与陈垚东等人的交往的问题,刘少雄此前认为是基层工作的需要,他说由于自己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被控的纵容包庇罪的判断不准确,不清楚是否构成该罪。同时,刘少雄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一切决定,并对因自己的行为给家人、社会和组织带来的伤害道歉。

 

新义安其他成员   大部分被告未认罪

根据检方指控,该案的涉案事实58起,其中命案2起,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贩卖毒品罪等多项罪名,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间跨度长达20年,单起犯罪时间跨度达15年。

在此次审理的三周时间里,陈垚东、伍建东、文稳权、王文明、赖庆棠、陈锦田等主犯都已经出庭。但在昨日的最后陈述中,大部分被告人并未认罪,同时提请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针对这种情况,法庭宣布合议庭将充分考虑被告方提出的要求。最后一次的庭审于昨天中午11时许结束。

释疑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义何在

对于陈垚东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刑事方面的律师表示,如果事后法庭查出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法庭将会重新开庭就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情况进行审理,但重点在于辩方能否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否则以此来拖延时间对于被告方来说意义并不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科军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在陈垚东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法院将会启动初步调查,辩方可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科军说,但这个调查时间并未有明确规定,要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一旦辩方有充足证据被法院采纳,此前的庭审结果将会推翻重来。

中国于2010年颁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详细规定,尽管之前国内不少案子中辩方曾使用此项条款,但最终结果来看,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陈科军解释,起作用的重点在于辩方能否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但从实际情况看看,辩方能提供的证据显然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