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律师行业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会员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全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律师行业2024保单年度统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保险人范围
二、赔偿限额、免赔额及特别约定
(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单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对于因以下行为造成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单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2.免赔额。在保险协议约定的追溯期起始时日至保险协议期限内,同一律师的免赔额规定如下:
(1)第一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第二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6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30%,以较高者为准;
(3)第三次及以后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
对于上述特定行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及时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若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标准,以较高的免赔额为准。
3.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须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若涉及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则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未按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保险人将额外增加10%的免赔率,并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再扣除10%的免赔率。对于因延期申报导致损失增加或保险责任无法查明的案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或保险协议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如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以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属于保险协议的调整范围。
(3)若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被保险人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注:具体以保险协议为准(附件1)。
(二)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注:具体以保险协议为准(附件2、3)。
三、名单报送、保费缴纳和保险期限
各律师所需于2024年6月24日18:00前通过线上申报投保的方式向市律协报送参加集中投保人员的名单并缴纳保费。保险费率如下:
注:1.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律师所需组织和参加由省律协统保的职业责任保险;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所行政人员须在集中投保期间(2024年6月24日18:00前)投保,在2024保单年度内不再新增投保;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统保的律师,则按季度新增投保处理;
4.市律协出资为我市正常执业律师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虽无需由律师或律师所缴费,但仍需律师所通过投保系统为其申报投保后方能生效;
5.上述“名单报送”时间为市律协向省律协报送日期。
四、线上投保流程及缴费
2024保单年度投保工作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同时开放两个申报渠道,律师所及所内律师只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保。具体投保流程如下:
方式1:
第1步:律师所通过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网址http://2024.gdtb.lsxh.homolo.net/#/login)在对应险种勾选需要参保的人员(账号、密码与2023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一致)。
第2步:参保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所行政人员)须扫描下方二维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选择人员类别后登录“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查看保险协议、确认各险种“投保声明”。
第3步:律师所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再次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及信息,分别在“三险”栏目对已确认参保的人员进行“汇总上报”至市律协,缴纳保险费并上传付款凭证(市律协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在此步退回操作)。
方式2:
第1步:律师所登录“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网址https://lawyermine.org.cn/),并在“在线投保”栏目对应险种勾选需要参保的人员(登录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进行激活,请在登录页面点击“律师所首次登录激活”,并由律师所负责人进行验证后设置登录密码)。
第2步:参保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所行政人员)通过“律满意”APP登录后点击“在线投保”查看保险协议、确认各险种“投保声明”。
第3步:律师所登录“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在线投保”栏目再次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及信息,分别在“三险”栏目对已确认参保的人员进行“汇总上报”至市律协,缴纳保险费并上传付款凭证(市律协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在此步退回操作)。
请各律师所转账保险费时备注“XX律所XX险种XX人(人数)”,市律协收款帐号如下:
单位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帐 号:6012 1000 05051
注:1.市律协出资为我市正常执业律师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虽无需由律师或律师所缴费,但仍需律师所为其进行系统投保后方能生效;
2.投保系统现有名单与实际投保名单并不完全一致,现有名单不作为最终参保的依据。律师所可在“人员信息维护”栏目单个增加参保人或修改参保人信息,也可以在“下载模板”项目下载模板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导入;
3.律师所及所内律师只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保。
上述步骤需在2024年6月24日18:00前完成。
(投保流程图)
五、职业责任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追加投保事宜
参保人员自愿追加投保。如若追加,需律师所全部人员投保,由律师所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联系人:丰昌雷,电话13682281522)。
(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律师所实际保险需求报价。
(二)重大疾病保险:追加投保的参保人员按协议价格460元/人/年购买,追加投保后保额增至人民币20万元。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律师所需组织和参加由省律协统保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种、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以自愿为原则购买;
(三)鉴于新旧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存在显著变化,且保单采取期内索赔方式,请各律师所对于当前保单期内所有已被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职业责任案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避免超期适用新保单更严格的条件,导致无法在新保单下获得赔付;
(四)若出现以下情况,由各律师所、律师自行承担风险:
1.律师所提供的投保名单不符合参保范围;
2.律师所未在2024年6月24日18:00前通过投保系统汇总上报参保名单或未将保费汇至市律协指定账户;
3.因律师所自身原因被省律协或市律协申请退回提交的名单,导致重新提交名单错过报名时间;
4.“三险”参保人数与缴纳保险费人数不一致。
(五)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出险,申请理赔时务必遵守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关于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各项材料要求;
(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集中统保的律师,需按季度新增投保处理;
(七)已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省内未参保地市的律师转入已参保地市的律师,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市执业的律师,按本通知要求缴纳保费;
(八)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用由市律协代收代付给省律协,由省律协统一参保。市律协根据规定按律师事务所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七、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
联系人:会员部,电话:88281716、83025538
电子邮箱:hyb@szlawyers.com
(二)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解答投保系统操作问题)
联系人:朱工,电话:400-052-9602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解答与保险相关问题,如:加保、开具保险证明、理赔等问题)
联系人:丰昌雷,电话:020-38782153、13682281522
电子邮箱:fengchanglei001@pingan.com.cn
注:保单查询方式:参保人可于2024年8月15日后(季度新增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后)通过手机下载“平安好生活APP”,完成在线注册,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所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保单具体信息。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