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迷信,回归理性
——市律协召开“SK-Ⅱ化妆品事件与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深圳律师网 2006年 9月30日
近日有关媒体刊登了宝洁公司SK-Ⅱ化妆品含有重金属铬和钕等违禁物质,为此全国各地的相关消费者纷纷对SK—Ⅱ化妆品的质量及信誉表示不满,且掀起了退货和撤柜的风潮。我们在消极等待厂家的“施恩”的同时,是否应该回归理性的思考,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 2006年 9月 29日 ,深圳市律协在律协多功能厅针对市民关心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由市律协副会长陈治民主持,赵亚林、陈小明、刘信平、汪腾锋、冯东等多名资深律师参与了研讨并进行了主题发言,深圳市律协新闻发言人于秀峰代表律协就这一事件发表了意见。人民日报、深圳晚报、南方都市报、香港商报、深圳电台、深圳电视台等媒体到场与会交流并进行了采访。
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赵亚林律师认为在SK-Ⅱ化妆品事件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广告者、以及职能部门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赵亚林律师特别指出在此事件中相关的职能部门有较严重的职能缺位,没能有效地行使好检验和监管的职能。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产品质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引以为鉴,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质量问题能有序、有章的得到处理,而不致危害公共秩序,演变成为较为严重的治安事件。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刘信平律师从程序法的角度谈及如何保护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刘信平律师认为应先学习德国的作法,赋予消协代表全体消费者起诉的权利,然后最终在立法上移植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从长远来说,我国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健全集体诉讼制度。这就要求处理好两个“回归”:必须从行政权力本位回归到公民个人权利本位上来,即侵权必赔偿而不是侵权必受行政处罚;必须从行政管理本位回归到法律诉讼本位上来,即变少数人对多数企业的行政监管为多数消费者对少数企业的法律制约。但从目前来说应赋予消协代表全体消费者起诉的权利。 这是因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在建立以及实施的过程中,也很有可能会遭遇到来自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阻挠。所以,立法机关首先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协会必要的资助,鼓励并且支持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样做虽然从整体上来讲,并没有减少整个社会的诉讼负担,但是在客观上却可以减少单个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认为:日本化妆品SKII被国家质监局查出含有对人体存在危害作用的重金属事件,再次表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监督十分重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和国人加强对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消费维权的重视,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重视,越发显得紧迫和必要;为此,国家有必要加强和完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法规的立法,提升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和对责任者的惩处力度,有必要引进国际通行的产品质量责任者应承担惩罚性侵权赔偿责任的法条规定;国家应加强对进口产品特别是对与人身健康紧密关联的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同时国人应强化自我人身健康安全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地消除对一切进口产品的质量谜信,始终保持正常的消费心态。广大消费者一旦遭遇劣质产品和瑕疵服务之侵权损害应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自保,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小明律师从SK-Ⅱ事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阐述,陈小明律师指出卫生部下发《化妆品卫生规范》明确规定对化妆品使用原料合法与否已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范》第6项对原料的要求中6·1规定了禁止使用表2(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其中国家质检局查出的铬、钕分别为该表中的第144项、第289项中的化妆品禁用原料。作为律师,应根据事件引出的问题充分理解卫生部下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关于禁止使用的原料的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第6项中6·1、6·2表中规定的是禁止使用表中所列原料作为化妆品的组成部分。如果SK—Ⅱ事件中查出的化妆品使用了违禁原料,即所谓的添加违禁原料进该产品中,使其成为该产品的原料组成部分,那么在此情况下,认定生产者使用违禁原料,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说不成问题。然而,据有关媒体报道,有些卫生专 家 教授也发表了意见,认为在人体、动植物及自然界中都存在微量的铬、钕等元素。如果正如上述专家所言,生产者在生产化妆品的原料中挟带着上述微量违禁的元素,那么,以什么样标准判定生产的产品合格问题,是否完全排除违禁物质,如果不能排除违禁物质,那么的标准值应为多少?可以根据现有的行业标准及相关的资料,很难认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至今,尚未有权威性的行业标准解释、司法解释。这是我们必须面对一个难题。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杨少南律师认为在SK-Ⅱ化妆品事件,应当正确认识此次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主体,杨律师特别指出,广告经营者与广告演绎者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杨律师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广告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发布时如果广告者已提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有效的检测结果,广告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发布时不应因产品出现危害后果而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广告演绎者如果用虚假的亲身体验演绎广告,如在SK-Ⅱ化妆品事件中的广告演绎者在广告中声称使用本化妆品28天细纹消失,而现实中广告演绎者本身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而是进行虚假宣传。那么广告演绎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冯东律师从SK-Ⅱ的产品致害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冯东律师认为,一、SK-Ⅱ已经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出存在违禁成分,属于有缺陷产品,应当承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二、SK-Ⅱ的产品致害责任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实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正确选择诉讼的案由,保障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三、SK-Ⅱ的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广大消费者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权利失权,最终使自身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后果发生。
其他与会律师从社会责任、消费文化、消费心理、媒体引导等多个角度进行了阐述,最后深圳市律协新闻发言人于秀峰以法律人的理性态度对媒体进行了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