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现转发广东省律师协会下发的《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若有律师愿意参加,请按通知规定方式进行联系。
联系人:黄训
电 话:83025728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附:广东省律师协会下发的《转发<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
转发《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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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律师协会、市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我会现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通知律师自行报名参加,并报我会业务部备案。
联系人:周耀英 潘妍
电 话:83589525 83509145
传 真:83503382 83492029
附: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关于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
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情况非常严重,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04年3月1日,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清理和防范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清理积欠,防止新欠,努力完成3年清欠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94号文件精神和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协助政府解决当前拖欠工程款的突出重大社会问题,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发挥各自优势,特联合举办“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本研讨会是建筑业工程款防欠及清欠的实务性研讨活动,拟邀请全国对于工程拖欠款追讨和防范有深入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著名专家、律师和学者主讲,内容专业完整,案例丰富,针对性强。研讨会突出参会者现场交流和研讨,参会单位可以准备本企业案例和疑难问题参与交流。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组织、选派相关人员参加。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全国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分析及建筑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要求
(二)国办94号文件的重要现实意义以及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建筑企业实务操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
1、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成因和可采取的解决方案
2、如何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分包工程拖欠款
3、《通知》确定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各项措施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清欠中如何准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建筑企业通过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预防新的拖欠方法和措施
(三)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拖欠款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策略
1、追讨工程款拖欠时对法律条款的确切把握
2、追讨工程款拖欠时对追讨时机的确切把握
3、追讨工程款拖欠时对追讨策略的确切把握
4、追讨工程款拖欠时的举证技巧
5、建筑企业以非诉讼方法实施清欠的可能性及其操作性
(四)建筑企业防范工程款拖欠的全程工程信用风险管理及运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拖欠款的案例分析
1、工程担保的几种模式及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2、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确立方案及其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的作用
3、工程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运用模式介绍
4、二滩水电站、上海地铁一号线工程保险模式比较与分析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解决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及案例评析)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解释方法
2、合同控制
3、纠纷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
4、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时效的特殊性及其具体表现及把握此类时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5、工程索赔程序,索赔额计算方法,索赔策略及反索赔等
6、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企业法律顾问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六)建筑企业防范和追讨拖欠工程款实际案例评析
(七)政府与企业在工程款清欠中的良性互动
1、企业如何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清欠防欠
2、政府及行业协会如何行使行政权力、行业约束力形成联合机制,建立健全防欠长效管理机制
二、参加对象
各级政府机构主管人员、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施工总包及分包企业、建筑材料及设备经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质量检测、质量监督、造价咨询、建筑装饰企业等主管经营的负责人、项目经理、招投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清欠人员及法律顾问;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三、拟邀领导及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资深法官
建设部建管司有关领导
朱树英 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暨建筑房地产论坛主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霍俊卿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建筑业律师组律师,长期代理建筑企业工程拖欠款追讨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北京建材集团等近百家建筑、建材企业追回上亿拖欠款
谢 旭 北京东方国际保理总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级研究员,全国权威的企业信用管理专家,讲授如何建立全面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程担保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秦玉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四、时间及地点(开班前5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第一期 2004年5月21日—24日 上海市
第二期 2004年6月 4 日— 7日 重庆市
五、研讨费用与报名办法
研讨费98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市2785信箱 研讨会秘书处 收 邮编:100044
电 话:010-82758937 82758933
传 真:010-82758933
联 系 人:王 红
秘书处将根据报名表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会议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六、其它事项
1、为便于组织管理,欢迎有关部门集体组团参加,集体组织6人以上免领队研讨费;10人以上请来电咨询。
2、本研讨会由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学术部协办。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二○○四年四月
----------------- 请将报名表邮寄或传真至研讨会秘书处王 红收--------------------
清理与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法律实务高级研讨会报名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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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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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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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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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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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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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关心的疑难问题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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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复制有效,若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010)8275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