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适用解读研讨会” 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3月31日 作者:仲裁专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2022年3月26日下午,为了提高律师运用临时仲裁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一届市律协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仲裁专委”)通过线上腾讯会议的形式举办“《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适用解读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处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齐骥担任主讲嘉宾,仲裁专委秘书长黄奕波主持。本次研讨会吸引了超过一百五十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仲裁领域从业人员。研讨会直击临时仲裁实务的热点问题,讨论会现场反响强烈,讨论积极,形成诸多有益的研讨会成果。现将本次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齐骥处长围绕仲裁的特点、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之间的对比、仲裁规则及国际海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机构仲裁规则和临时仲裁规则解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商法协会概况、《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服务规则》”)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临时仲裁规则》和《服务规则》中英文示范条款及有效临时仲裁协议的签订等进行了充分分享。
一、仲裁的特点
主要有以下几点: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自由的约定仲裁机构,在哪个机构进行仲裁裁或者是临时仲裁?也可以选定仲裁的语言、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适用程序法及合同适用的正实体法。还可以选定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和仲裁;2. 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是依法独立进行的,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仲裁具有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向第三人透露案件相关情况,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4. 仲裁具有灵活、高效的特性。可以自主选择仲裁的程序。这个作出仲裁裁决和审理的这个专家,仲裁员都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专业水平专家,也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的规则,能够保障裁决的质量;5. 仲裁裁决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裁终局。同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目前170个缔约国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6. 管辖权明确,当事人通过事先选择管辖的方式,从而对将来争议产生时管辖争议的具体仲裁机构的预见性是比较强的。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间的对比
临时仲裁,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组成,组建这样的一个仲裁庭。或者是即便有仲裁机构的介入,但是机构是介入比较有限,并不对仲裁程序进行全程的管理。在国际范围内的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并存的。临时仲裁是仲裁最自然和最古老的存在方式,在仲裁发展史上早于机构仲裁,至今也仍然得到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在贸易投资领域被广泛认可和使用。临时仲裁作为在仲裁中更为灵活和个性化的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制中的定位而言,临时仲裁对于缓解我国当前司法审判不堪重负,推进诉源多元化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临时仲裁相较于机构仲裁而言,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首先就是临时仲裁的灵活性非常的强,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参与争议解决规则的设计,寻求个性化争议解决方式的需求,更富针对性和创新性,可以解决当事人的多样化诉求;此外,临时仲裁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和灵活高效的特点,这与海事争议需求是高度契合的。目前国际上大部分的海事争议都是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在仲裁程序上是由当事人和仲裁庭配合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仲裁机构的管理,或者仲裁机构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服务。这种仲裁机构不介入或者是有限介入,也是临时仲裁区分于机构仲裁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第三,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从而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或者是仲裁费用收费管理的困难,当事人也往往会在仲裁协议或者在援引的临时仲裁规则中约定一个仲裁机构作为指定机构。在出现无法指定仲裁员等情形时,由该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规则及国际海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仲裁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仲裁主体参与仲裁活动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仲裁规则会对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权利和义务等进行规定。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系统且方便的争议解决规则,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程序规则,也为仲裁司法监督提供重要依据,是衡量仲裁机构仲裁服务的重要指标。一个好的仲裁规则,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便于当事人的理解;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而言,这个仲裁规则应该能够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和高效的进行。
自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来,国际上许多仲裁机构,尤其是海事仲裁机构纷纷修订自己的仲裁规则,回应疫情所给仲裁模式带来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修订了规则,对仲裁庭的指定替代仲裁员、证人证据的视频庭审、仲裁裁决等各个方面做出了修订,更有利于有效和公正解决争议;再如,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在2021年借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也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也颁布了第四版仲裁规则,突出了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网上开庭的信息化手段。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两仲裁员组成,第三名仲裁员可以在开庭前指定等一系列规定。
四、《临时仲裁规则》和《服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临时仲裁规则》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对包括规则适用范围、送达和期限、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追加当事人、合并开庭、临时措施、预备会议、举证和质证、裁决、仲裁费用等临时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力求以最简洁的程序规定保障临时仲裁顺畅高效进行。
《服务规则》属于特定临时仲裁服务操作规范,旨在履行好《临时仲裁规则》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由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服务职责。主要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仲裁庭独立;以机构介入为必要补充,确保临时仲裁有效推进、有序进行;服务范围全面、提高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出台《服务规则》旨在顺应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趋势,有效推进临时仲裁落地,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推动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这两部规则可以有效推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落地实践,具有首创性和引领作用;顺应我国仲裁趋势;切实满足仲裁实践需求,两规则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五、有效临时仲裁协议的签订
如何保证当事人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一,仲裁协议准据法,比如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裁决的境外承认与执行;第二,仲裁地的确定,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的时候,也需要考量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外的承认与执行。确定仲裁协议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管辖该仲裁的程序法,因而会对该仲裁协议以及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产生重要影响;第三,涉外因素的问题,这些年国内有部分案例中,对于双方均为境内公民或者法人,但是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情况,均以不具备涉外因素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提问与发言环节,齐骥处长耐心解答与会律师关心的问题,并与就我国临时仲裁的实践情况,临时仲裁在我国的撤销以及临时仲裁案件收费和仲裁员报酬等话题进行深入探讨。齐骥处长分享的内容详实、充分,获得现场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一致好评。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