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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来源:2013626日《人民法院报》第5


司法公正,或者说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高权威的基础,也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相比,司法机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上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不断推进的重要课题。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实现公正司法作为奋斗目标来追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一、深入理解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司法公正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势的需要。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推动了人类社会从“自力救济”时代到“公力救济”时代的转变。一个社会若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公正,也就无法建立起运转协调的社会秩序。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社会的每个角落,才能真正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道义优势、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

    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当前,国家更加注重运用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法治的重视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党的十八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建设法治中国提出明确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与目标,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公正结果,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也是法律的实现。可以说,法律的正义性,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司法公正体现的。只有切实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进而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司法腐败,损害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败坏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总的来说,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以衡量法院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服判息诉率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2年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1.2%,二审后达到99.4%,分别比2007年上升1.2%1.4%。同时要看到,现阶段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折射出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客观上弱化了司法权威。唯有坚持司法为民,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取信于民。

    二、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上承载的重要使命

    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律师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上起着非常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从设立律师制度的本质上来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本目的是要使法律获得正确实施,律师的职能作用就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由国家法律赋予并保护的。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法律代表正义。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正义的化身。只有宪法和法律获得真正而准确的实施,司法公正才能切实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律师作为唯一不具有公权力的法律职业群体,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当事人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并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法律,和法官、检察官一起使法律天平得到平衡。

    律师依法公正执业有利于保障司法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这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和行政活动中,律师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代理工作经验,有条件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核实,提出有力的材料和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实体公正。

    律师依法公正执业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是重要一环。律师通过依法公正从事辩护工作,促进司法机关运用公正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民商事和行政活动中,律师依法公正从事代理活动,帮助当事人充分实现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使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真正处于中间地位,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促进司法程序公正。

    近年来,广大律师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在履行职能中彰显了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价值。据统计,2012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40.8万件,其中,刑事案件57.6万件,民事案件177.9万件,办理仲裁案件10.6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近60万件,担任法律顾问44.8万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0万件,参加公益性活动213.4万次。

    三、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充分尊重律师刑事辩护权。刑事诉讼是集中彰显司法公正使命的一项司法活动,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20123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完善,进一步界定了辩护人的职责,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作用,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增加了关于辩护人执业权利救济的申诉、控告以及处理机制的规定,强化了对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增加了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特别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为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机遇。全国律协抓住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的契机,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举办了示范培训班,形成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措施,完成了对全国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一次系统的轮训。下一步还将注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落实好新刑事诉讼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努力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和辩护质量。刑事辩护率提高不了,势必影响司法公正。目前,律师刑事辩护率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积极性不高。因此,在解决好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风险的同时,要对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有力支持。三是规范律师刑事辩护代理执业行为。今年,全国律协将修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促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法规范执业。

    建立良性互动、和谐规范的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良性互动、和谐规范的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是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职业行为、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公正的执业要求。事实情况表明,如果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不正当,违反职业伦理,即便案件本身是公正的,也会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感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出发点就是着眼于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应该遵循的内心的法律。律师能不能恪守职业道德,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能不能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还要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筑牢律师职业道德的精神基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是中央对律师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律师行业近年来深入研究和推进的重大课题。要充分发挥律师文化导向、激励、凝聚、约束和保障作用,引导律师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工作信念和生活情趣。

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律师依法公正执业。律师行业是一个诚信的行业,诚信不仅是对律师基本道德、基本素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律师能否诚信执业,既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也直接影响到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面对新形势下公正司法对律师工作的要求,律师更要注重诚信为本,坚持职业操守,诚信于法律,诚信于人民,诚信于社会。要深入开展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教育,引导广大律师从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理解律师诚信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自觉提高诚信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立包括教育、公示、执业评价、奖惩和救济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障制度,实现诚信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转。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解决律师执业理念问题;建立完善监控制度,制定律师事务所接案、业务开展、质量控制、结案等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可供查询的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实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公开,引入行业外部监督,形成行业建设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执业状况评价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坚持行业内部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加大先进典型表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建立完善救济制度,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