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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中心工作 注重监督实效

推动监事会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张善华



各位代表:

我谨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并请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和特邀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和谐监督、独立监督”的工作理念,各项工作开展依据《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着眼律协全面工作和行业大局,立足律师业长远发展,为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监事会还在制度建设、工作模式等方面就行了创新和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本届监事会的工作回顾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经过前两届监事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实施,制度上为监事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重点着眼于监事会工作的实效,对监事会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使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赋予的监督职能得以更加有效的实施。

1 建章立制,加强自身建设,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监事会各项工作在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本届监事会上任伊始便将制度建设列为头等重要工作。先后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江苏等成立监事会较早兄弟律协监事会工作经验,根据我市律师协会日常工作实际,启动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079日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实施。此后,又相继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在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

本届监事会还注重组织各位监事及各委员会委员对规则的学习培训,积极借鉴第一、第二届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强调监督工作既要服务大局,依规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又要努力做到在“不缺位的前提下,不越位、不错位”。通过系统学习协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工作规则,了解各次会长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认真研究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大纲,使监事会及各委员会委员了解和把握了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监督工作依法合规的进行奠定了较好基础。

2、明确分工,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根据监事会人员少,监督事项多,任务繁重的实际工作情况,监事会调整工作思路,理清工作脉络,明确分工,强调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使得监督工作延伸到律协工作的各个方面。

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将各监事分别对应联络监督各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的工作,同时分工负责联络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监事会将监事分工情况报送相关监督对象,同时还在律协网站上公布,便于监事会与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便于广大律师对监事会工作的监督。以上分工实施两年来,各位监事通过创新性工作实现了对律协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依据《监事会工作规则》,本届监事会重新组建了监事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律协的财务审计及律协资产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考评;代表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与律师及代表的联络工作,了解律师的呼声,反映会员诉求。三个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个工作委员会工作现已成为监事会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本届监事会通过两年的努力,已实现了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协会工作实现了监督下的阳光运行。

3、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完善监事值班制度。

律协的工作纷繁复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协及秘书处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广泛听取和接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律协及监事会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201049日本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监事会值班制度,各位监事于每周二到律协监事会办公室值班,接待律师和代表的来信来访,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值班制度实施以来,监事会先后派员值班80余次。

(二)加强日常监督,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律协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两年来,本届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工作规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除对监督对象进行程序监督外,还积极对行业管理发展等实体问题提出建议,促进了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

本届监事会先后列席了25次会长会和14次理事会。在列席会议过程中,对所审议事项,会前均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对重大事项征询律师和代表的意见,形成监事会一致意见后,由列席会长会、理事会的监事发表。监事发表监事会意见和建议,除了对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依规监督之外,尽最大可能反映广大律师和律师代表的诉求。

本届律协各专门、专业、区工作委员会邀请监事会列席会议及参与主要活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此项工作也成为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本届监事会先后派员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100余次。

两年来,监事会先后召开监事会会议13次以及各类工作会议20余次,全体监事均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上,均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和观点,就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形成民主和谐,务实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运用多种手段,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本届监事会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突出重点监督,注重监督效果,使得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监事会两年来的工作实效也证明了监事会的监督效能。

1、发布监督建议及警示函。

本届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监督对象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对重大事项则以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本届监事会先后发布三份书面监督意见和建议函:针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会选举及组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对本届律协专业委员

会选举及组建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针对理事缺席会议的会风问题,发布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关于严肃理事会会议会风的警示函》;针对市律协组团赴台湾及香港学习交流未通知监事会派员监督事宜,发布《关于本届律协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相关事项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发布的监督意见函均得到了监督对象的积极回复,工作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均及时做出了整改。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即刻提出口头监督意见,两年来监事会先后提出口头监督意见50余条。例如,监事会多次接到律师所及律师书面及口头意见,要求监事会就接收实习人员律师所及指导律师年限问题进行监督,监事会经过研究向会长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理事会从广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利益出发,并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发展不平衡问题,及时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管理办法的修订作出了贡献。陈科军监事在工作中发现多起我市律师在未经过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以协会名义对敏感案件及社会热点事件等发表评论,甚至某专业委员会两名律师就同一事件发表完全相左的观点引发争议,并建议监事会就此提出意见,为此,我本人及陈科军监事代表监事会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口头监督意见,督促改正,此后,类似问题没有再发生。

2、重点监督财务工作及重大支出。

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律协财务工作历来是广大律师关心的重点内容。为此,监事会特别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对律协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制定及开支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20102011年度律协财务内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监事会通过公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律协20102011财务审计工作。对于重大支出事项,监事会均从保障全体律师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进行监督:比如,针对律师年金制度,监事会认为此项工作涉及全体律师的切身利益,建议将此方案上网交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履行批准程序;在就律协与平安保险公司续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团体意外及健康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监事会指派何志军、章成监事全程参加,并就合同文本经综合审查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获得平安保险公司的采纳,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将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纳入执业责任保险范围,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监事会加强对协会临时重大开支事项的监督力度,除第一时间向会长会、理事会发表监事会意见外,开支前监事会也要签字认可。为树立深圳律协“节约办会、勤俭办事、高效务实”的良好风气,杜绝年底突击花钱,特别是届终会议不断的现象,监事会多次在会长会、理事会上建议将各类年终总结会集中举行。2011年底,会长会、理事会采纳监事会意见,改革了以往律协各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总结表彰会的做法,由协会统一召开一次年终总结表彰会代替了各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能。

3、主动积极介入律协重大工作。

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监事会在立足本质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关注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律协的中心工作。

维权工作作为律协工作的第一要务,监事会参加维权委各项工作,为维权工作提供监督意见与建议,为此,特别指派刘军、陈科军监事参加为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而与各有关部门的座谈、走访、协调工作。去年,引发全市律师及社会极大关注的我市律师被打事件发生后,监事会紧急启动,全程参加了事件处理的工作,陈科军监事还担任了被打律师的代理人。在福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律协首次作为独立选区进行代表推选工作,对此监事会高度重视,承担了此次选举工作总监票人和各个投票点监票人的工作,出色完成选举工作的监票工作。此外,本届律协除代表大会之外的投票评选事宜,比如仲裁机构调解员的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全国及深圳市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大运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及律师所的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结果的确认等几乎全部评选、选举事项都由监事会到场监督并承担了监票工作,保证了评选及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并使得评选及选举结果具有公信力。去年,由市局和协会共同举办的首届青年律师研修班取得巨大成功,监事会全程参加了资格审定、研修班律师遴选工作,并对费用支出控制及课酬标准及支付等事项都作了全面监督。

监事会还积极派员参加律协深圳大运会律师志愿服务团和《深圳律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等重大活动和工作,发挥了监事会的积极作用。

 

(四)深入各区属所拓宽监督工作广度,挖掘监督工作深度。

本届监事会一直强调协会工作重心下移,密切联系广大中小所及律师,特别是区属所和律师,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要,反映广大律师的诉求。刘军、陈科军监事负责的律师代表联络委员会为此制定了了详细的工作方案,监事会深入各区,通过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积极参加区属所的各种活动的形式,了解了广大中小所和律师的生存现状及对律协工作的需求,并及时反馈到协会。监事会深入基层,服务广大律师及律师所的举措已形成制度化,保证了监事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律师代表在座谈会上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经监事会归纳包括,中小所及区属律师逐渐被边缘化、深圳律协对自身定位不明确、缺少在各区举办高水平的培训、对中小所及专业所扶持力度不够,律协宣传不到位,不知道律协在干什么、规范律师收费、深圳律师群体人数增长速度必须控制及”三难”等数十个问题。监事会将上述意见整理后及时反馈给会长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得到律协理事会的积极响应,目前,律协工作动态等各类信息既可以在律协网站查询,还通过邮件、邮寄等形式下发到律师、律师所。协会及相关委员会联合区工委先后将有分量的涉及律师业务、律所管理等内容的研讨、培训及活动放在龙岗、宝安、罗湖、福田和南山等区举办,受到了广大律师的热烈欢迎。律师代表的其它意见监事会已在不同场合向会长会、理事会提出。特别是各区工委成立以来,已逐渐形成全市律师一盘棋的局面。

本届监事会已分别到龙岗、南山、宝安、罗湖、福田五区召开了律师代表座谈会,参加区属所各种活动十多次,监事会工作下移,密切联系广大律师、律师所的制度性安排和做法使监事会找到了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每次座谈会律师代表都踊跃发言,积极为律协工作建言献策,各区司法局领导都亲自到会指导,并高度评价监事会工作重心下移、倾听基层律师代表呼声并积极促进实际问题解决的务实工作风格。

(五)、开拓创新,绩效考核彰显监督力度

监事会对监督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是监事会制度中的核心部分,也是监事会能否进行实质监督的标志.本届监事会在全国各地律协监事会中创造性的开展了对监督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本届监事会先后两次对监督对象进行了年度考核。考核中,监事会将各监督对象的工作总结,对照其工作大纲、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律师代表的意见及监事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经监事会集体讨论后形成绩效考核意见,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指派魏汉蛟、张西文监事带领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在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资产监督工作委员会的配合下,排除干扰,不怕得罪人,客观、公正、独立作出了监事会年度绩效考核意见。年度绩效考核意见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一部分在代表大会上向代表们报告。每次考核都对监督对象产生了较大震动,有力的促进了协会工作的合规、健康、有序的开展。该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极大地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深度和力度,展现了本届监事会即理性、客观,又强势、有力的监督风格。

(六)加强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的交流。

为进一步推动律协监事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本届监事会注重加强与兄弟省市监事会的交流。

2010111315日,本届监事会联合北京、上海、北京、上海、内蒙古、江苏、无锡市律师协会共同发起,在无锡成功举办第三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张善华监事长及全体监事参加了论坛。

张善华监事长作了《监事会制度在理性和成熟中前行》的主题发言,重点介绍了深圳律协监事会的做法和经验;章成监事作了《民选律师协会的监事会必须做好一件事》的主题发言;陈科军监事也作了即席发言。刘军监事向大会提交了书面论文。上述发言和论文获得与全国同行的广泛赞誉。张善华监事长、章成监事、刘军监事向论坛提交的论文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2011 1020 -22日,监事会还受邀组团前往大连律协监事会开展交流学习。大连律协监事会工作以关注律师界中弱势群体作为切入点,对各类律师的生存现状、执业环境进行调研,在掌握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发表的监督意见受到了广大律师高度赞扬并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的做法使我们深受启发,并借鉴到我们的工作中。

 

二、对监督对象本届工作的总体评价

本届监事会开展了对会长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绩效考核工作,现将考核结果汇报如下:

(一)关于本届会长团队、理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监事会认为:七届律协理事会在余俊福会长的带领下秉承“办实事、求实效、重服务、谋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扬“奉献、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本届理事会长期有“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期有工作大纲,近期有年度工作计划,全盘工作措施有力、有序展开。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理事会工作大纲及各自年度工作计划,踏实肯干、积极工作、亮点突出,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监事会经过考核,认为本届理事会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问题:

1、部分理事和专门委员会未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心不强。比如,理事挂点中小所的工作完成情况不理想。

2 理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会风、会纪特别需要加强,虽然监事会曾经针对理事缺席会议的会风问题,2010年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关于严肃理事会会议会风的警示函》,但进入2011年后,理事缺席理事会的现象再次凸显;

3 会长会、理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不够,工作合力不强。

4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5 个别理事及专门委员会活动缺乏系统性规划,惠及广大律师的各种活动较少。

 

(二)关于各专业委员会本届工作。

监事会认为:整体来讲,本届各专业委员会先后共举办110余场次的业务研讨会和专业讲座。这些业务研讨及讲座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不同业务领域拓宽了执业律师的眼界,提升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增强了全市律师的发展后劲,工作成效显著。

我们同时欣喜的看到部分委员会在开展业务研究的同时,还紧密联系社会,服务政府和大众,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重大社会热点问题上提出专业、独特、准确的见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各专业委员会在动员会员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合各专业委员工作情况,监事会认为专业委员会工作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部分委员会工作责任心不够。专业委员会主任虽与律协签订了“责任状”,但是有的委员会仍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对于对未完成“责任状”的专业委员会谴责的制度落实不到位;

2、有的委员会都是主任及少数委员参加活动,未能有效组织全体委员及我市律师参加活动,未能有效履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3、高水平业务培训、讲座所占比重有下降趋势。

监事会建议理事会应加强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问责,要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组建专业委员会以及推动专业委员会业务开展等方面要加作出改革和调整,以满足广大律师的需求。

(三)关于各区工作委员会本届工作。

监事会认为:各区工作委员会工作作为本届律协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各区工委结合各区律师情况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工作,在服务大运、服务社会、服务辖区内律师等方面做了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各区工委成立时间不长,在工作理念、思路,工作模式、方式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工作效果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希望各区工委在新的一年中紧密联系辖区内律师,紧紧依靠区司法局,制定适宜本辖区律师业特点的工作规划,关心律师疾苦,深入调查研究,使律协工作在各区得到有效的落实及延伸。

(四)关于秘书处本届工作。

监事会认为:秘书处以全心全意为全体律师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为宗旨,在深圳律师人数不断增长,律协工作日益繁重,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带领秘书处全体同仁团结一致,任劳任怨,务实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在律协运作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监事会认为,在深圳律师人数急剧增加,即将突破七千人大关的大环境下,秘书处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过去两年,出现了秘书处工作人员频繁流动且日趋年轻化的情况,但稳定队伍及加强日常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未能跟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加强秘书处队伍建设应引起会长会和理事会的高度重视;第二、秘书处部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奖惩制度等方面存在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因此,建议会长会、理事会应就秘书处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奖惩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把秘书处打造成一支能充满朝气,工作得力,高效率的工作团队,更好的服务全市律师。

 

三、对下届监事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是“两结合”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是保障行业民主自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深圳律协监事会制度实施六年以来,监事会在促进行业发展中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监事会强调“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理念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监事会的工作得到了广大律师、市区司法局、省律协监事会、市律协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本届会长会、理事会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积极配合监督的工作氛围,说明深圳市律师行业的民主自律管理体制意识已深入人心,不可逆转。

两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事宜,本届监事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使监事会在全市律师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下届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监事会工作的宣传,提高行业对监事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监事会制度在深圳只有六年的时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制度及工作尚未为广大律师所熟知,因此,希望下届监事会加强对监事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更加紧密联系广大律师,从广大律师中汲取力量,提高行业对监事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共同推动监事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本届监事会很好的将监督工作深入到会长会、理事会决策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全过程,并从监事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有不少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第一如何监督到位,但又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工作方式如何更有效;第二目前监事会监督工作在面上已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如何将监事会工作向深层次推进,对监督对象的工作中为广大律师最为关心的方面提出更有建设性的监督意见还显不够,值得下届监事会仔细研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

本届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两年中做了不少有益尝试,很多监督方式都是首创,比如,监事会对监督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监事会座谈会制度、监事会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工作流程等已在与监督对象互动中形成了惯例和常态化,将事实证明,上述监督工作实践为深圳律师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些工作方式和流程尚未在协会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中予以规定。市局领导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创立有深圳特色的监事会工作文化,并为今后的监事会工作留下一笔制度化的成果,因此,建议下届监事会启动《监事会工作规则》的修订工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规则中加以明确规定。本届监事会人少,事务繁杂,不堪重负,因此,建议下届监事会在协会章程修改时,适当增加监事名额。

(四)积极探索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监督实效。

本届监事会注重加强同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强调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取得一些实效,我们可以负责的说,协会工作做到了在监事会监督下的阳光运作。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面对众多监督对象和众多监督事项,仍然遇到一些障碍和冲突,因此,下届监事会在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上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各位代表:

我和刘军、何志军、张西文、陈科军、章成、魏汉蛟监事自上任第一天就深感监事会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两年以来,我们团结一心,始终坚持原则、捍卫规则、兑现竞选承诺,以维护广大律师的利益和协会工作大局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工作、无私奉献、勇于担当,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深知仅凭我们七位监事是一事无成,在此,我要感谢市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关怀,感谢全体律师和律师代表的信任和鼓励,感谢各区司法局的鼎力支持,感谢律协党委、省律协监事会的无私指导,特别要感谢我们监事会三个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秘书处的辛勤工作。最后,还要感谢会长会、理事会为监事会工作提供的各种方便,我为他们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精神和规则意识表示欣慰。在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际,我们七位监事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向各位代表报告,请各位考官审议,打分。

谢谢各位!

 

 

 

 

 

 

 

 

 

 

 

 

附:本届监事会两年来提出的主要监督意见和建议:

1、针对会长会、理事会会议议题及议程等,监事会要求秘书处将每次召开会长会、理事会的议题及议程提前书面通报监事会,以便于监事会安排工作。

2、关于监事会对理事会提出的相关监督意见或建议,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应通过书面方式答复监事会。

3、针对会长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议决事项,监事会认为,会长会、理事会应在提交表决和作出决定前听取监事会的监督意见。

4、针对新一届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衔接问题,监事会提出,新一届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工作要衔接好,特别是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中比较急迫的事情要尽快衔接。

5、针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监事会提出,①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确定,要严格遵守《章程》的相关规定;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与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产生的次序应予考虑,以免冲突;③召集人人选在修改规则前审议产生依据不足,有必要对上述两项议题审议的时间先后作调整;④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在律师行业中的精英中产生,要将其学术地位、执业能力、行业影响力、奉献精神、执业年限等作为主要条件,应在律师中依公平公正依程序产生。

6、针对律协组织外出考察学习费用事宜,监事会认为,要严格按照律协财务制度规定和年度预算通过的费用执行,监事会同时建议新一届会长、理事会团队积极制定并落实本届律协的工作规划及目标,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进度,要尽快写出外出拜访、学习考察的详细报告,狠抓与相关单位达成的合作协议的落实。

7、针对设立律协区工作委员会事宜,监事会认为,应在考察学习北京、上海等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并与各区司法局沟通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8、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规则》,监事会认为,规则中调处纠纷的范围已经由理事会制定,如需变更调处的范围,应对规则进行修改通过后再行实施。

9、针对《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监事会认为,①制定该办法旨在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②该办法不存在违法性,同时该办法也并不必然导致违反行业规定的情形,但是应对该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③该办法不能在强调为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的同时牺牲相当一部分律师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应背离最广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利益,否则将失去该办法的宗旨;④在设定实习指导资格为必要的前提下,建议降低或者删除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门槛,以维护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⑤该办法的修订应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规定保持一致性,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规定。

10、针对理事挂点联系小型律师事务所事宜,监事会认为,每位理事分别与若干家小型律师事务所结对子,此举很好,是一项“民心工程”,理事们应加强与小型律师事务所,特别是那些存在生存困难的小型所的沟通与联系,关注他们的发展与需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建议理事会,结对子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要定出帮扶的措施,并定期检查实际效果。

11、针对招聘秘书长人选事宜,监事会认为,依《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之规定,秘书处及秘书长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招聘市律协秘书长的工作要抓紧落实。秘书长选聘关系到律协工作的全局,监事会对会长团队在就秘书长人选进行研究筛选过程中未通知监事会到场监督表示不满。监事会将依职责对秘书长招聘工作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以保证律协秘书长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产生。

12、针对制定深圳市律师收费标准提案、律协财务制度修改的事宜,监事会认为,该提案及制度应在监事会的参与及监督下制定。

13、针对争取省律协资金支持及对我会上交会费的减免事宜,监事会认为,应从律协层面来着手实施,对于降低上交省律协会费的工作建议联合广州、佛山、东莞等地律协一起来争取;如确定将为律协争取外来资金支持事宜列入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对此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14、针对本届《理事会工作大纲》和《2010年理事会工作安排》中的工作思路很好,很务实,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应强化上述文件的落实工作,监事会将给予督促检查。

15、针对2010年上半年有律师意外事件频发,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应将提升律师健康及安全工作单独纳入工作大纲中,并作为年度工作的重点。

16、针对2010年理事会工作计划中,各专门委、专业委均有组织外出考察计划,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应通盘考虑,届时由律协统一组织共同外出考察,以减省时间及费用支出,理事会对此要从严把关,监事会将对此予以监督。

17、针对律协接收台湾同胞到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事宜,监事会认为律协事前应将实习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审查。

18、针对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相关活动,监事会认为,依《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规定,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均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由秘书处负责依程序提前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安排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监事会,并邀请监事会派员到场监督。

19、针对律协在青海援建深圳律师希望小学事宜,监事会认为,可先与当地教育部门事先做个全面调研,看当地是否需要建立一所小学,或可设立专项基金,以资助扶持当地贫困孩子或残疾孤儿为主。

20、针对市律协首期“深圳青年律师研修班”实施方案及费用预算事宜,监事会认为:①由于涉及面和涉及经费较大,应慎重决策,此项工作是市律协帮助青年律师成长,促进深圳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监事会将给与积极支持配合和全程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②研修班学员的选拔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全体会员,条件设置应科学合理,遴选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③课程设置要考虑深圳律师业现状和发展方向;④建议深圳的课程应允许感兴趣的律师旁听(事先报名);⑤北京的课程允许感兴趣的律师自愿报名参加,费用自理。建议研修班的课件应发到网上,全市律师共享;⑥关于费用要严格按照律协财务制度及程序控制经费的使用。

21、针对“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女律师”、“优秀青年律师”评选的相关事宜,监事会认为,关于“优秀专业律师”的概念及范围应在评选前明确界定,以免在评选过程中产生争议;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树立深圳律师的先进典型,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宣传深圳律师的正面形象,监事会将支持配合和全程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评选委员会应考虑吸收律师代表参加,以体现更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22、针对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的建设,监事会认为,该事项是深圳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非常关注的重大课题,市律协举办这样的主题论坛具有现实意义。但应慎重决策,精心筹备,适时举办,以确保取得实效。建议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共同发起举办,一方面能够分担部分费用,同时能够增加论坛的社会影响力。

23、针对2010年度律协财务开支,监事会认为:2010年度总支出在控制范围内,2010年度律协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规范有序,监事会对此予以肯定。但是监事会同时也注意到有12项费用已列支预算但无任何开支。希望今后制作预算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性、客观性。监事会鼓励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24、针对律协2011年度财务预算,监事会提出:律协收入要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预算上要对协会重大工作以及律师普遍受益的工作予以偏重和保护,预算重点要突出为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办实事、办好事。

25、针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年终总结会相继召开事宜,监事会提出,建议会长、副会长各自主管的专门专业委员会年终总结会合并召开,以减少费用开支,避免年终突击花钱。

26、针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承办的活动事宜,监事会提出,建议应由秘书处多向几家单位询价后再确定“性价比”高的承办方。理事会应制定相应的规则,以规范今后类似活动的举办。

27、针对关于增印《深圳市律师信息》事宜,监事会提出,在监事会进行的各区律师座谈会上对协会工作动态传递不畅通、不及时均提出意见,增印《深圳市律师信息》很有必要,不应以预算问题而取消,律协的宣传工作要在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

28、关于召开第七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事宜,监事会提出:此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全市律师的一件大事,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充分筹备,监督及保证此次律师代表大会如期顺利召开,监事会责任重大。监事会将依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代表大会赋予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全程跟进,重点把关,有所作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保证大会顺利召开和圆满完成大会任务。

29、针对成立“深圳大运会律师服务志愿团”工作。监事会提出:距大运会开幕的时间非常紧迫,律协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多沟通、多协作,在大运会中作出深圳律师的贡献。

30、针对推荐评选“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议题,监事会提出:建议面向全市律师展开推荐工作。

31、针对会长会会风事宜,监事会提出:监事会经统计,半年多以来,会长会多次出现缺席的情况,为此,监事会希望会长会要严肃会风会纪,会长会各位成员应恪守职责,牢记对全体律师代表的承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监事会希望会长会加强团队建设,紧紧围绕深圳律师业发展的大局和协会的中心工作,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完成好本届的工作计划。

 

32、针对首期青年律师研修班授课律师课酬事宜,监事会提出:应严格按照七届六次理事会通过的方案执行。对于方案执行中出现的方案调整事宜,尤其是课酬事宜应根据协会章程等规定的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及分管副会长的权限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33、针对召开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工作事宜,监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前就预先通知参会人员的做法不妥,应予纠正。

34、针对召开深港律师会理事会联席会议事宜,监事会提出:会长会于 2011119召开并通过该议题,而赴港成行时间是 1114,期间有5天时间可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虽有多种理由但在活动结束后再报理事会审议属事后追认,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建议会长会要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同时,监事会也将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强对会长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力度,履行好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35、针对我市律师2011年度保险情况及2012年度律师保险续签宜,监事会提出:此项工作应事前先交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再提交会长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

36、针对深圳律师行业年金问题,监事会提出:鉴于律师年金制度涉及全体律师的利益,建议将此方案交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之后修改完善后再履行批准程序。

 

37、年底将至,理事会下设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种总结表彰会议不可必免的增多,为树立节约办会的风气,并从加强各理事之间,各委员会之间业务联络、工作交流、相互学习的角度出发,建议将各委员会必须召开的会议集中举行,统一表彰。

38、针对召开深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事宜,监事会提出:理事会要严格按照律协章程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保障大会圆满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建议邀请两位监事到场监督;建议有关会长候选人名额提法建议应与章程的规定一致即大会主席团在执行主席主持下,从报名推荐的会长候选人中确定不多于三名,交大会选举出一名会长;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各项选举中增加报名和履职承诺书的程序,是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完善选举程序,增强当选者的责任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