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委举办破产清算相关疑难案例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7日

2023年9月4上午,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委”),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中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辨析之疑难案例研讨会”,会议由公司清算委主任吴昊律师主持,秘书长周跃主讲,公司清算委其他委员通过线上方式参与。

首先吴昊主任介绍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及研讨的案例来源,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这两个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都可能承担清算责任,但这两种类型的责任往往容易混淆。本期研讨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对这两种清算责任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非常具有研讨价值。

接着由周跃秘书长详细介绍案情。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认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不应适用于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以及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不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二审法院据此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周跃秘书长认为,本案一二审的裁判变化,对于在公司破产清算情况下,能否适用该条判定相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随后,他详细分析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并对债务人相关人员在两个程序中的清算责任范围、责任性质及金额、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除了法理分析外,他还结合了网络公开的各地类似裁判文书及其亲办案例,从正反两方面的裁判规则出发,深入剖析,指出了两种程序中清算责任判定上,存在的明显不同的倾向性。律师在代理相关诉讼时,务必予以区分。

总体而言,非破产清算的预设前提是资产大于负债,即债权人本来可以在公司解散后通过清算获得足额清偿,但由于相关主体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债权损失,故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和构成,债权人可以向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清算预设的前提是资不抵债,因此,《企业破产法》对于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裁,从而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破产目的的实现,赔偿责任因此受到明显限缩。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体现了这种裁判思路。

周跃秘书分享后,参会成员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不同的维度,就如何追究清算责任,以及如何规避清算责任,进行了全面的探讨。研讨过程中,还对涉外企业的清算责任、清算责任诉讼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拓展讨论。

最后,吴昊主任表示本次研讨案例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案例,准备充分、讨论深入和全面,委员们积极参与,研讨会非常顺利。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公司清算委将进行更多关于疑难案例的研讨会,一来提升本委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二来也为深圳其他同行律师提供清算领域的专业支持,为清算业务的开拓和营商环境的改善作出本委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