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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虚假诉讼并违规收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梁某投诉广东HL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伙同YJ公司及朱某混淆事实,制造诉讼骗案,损害投诉人的权益并涉嫌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双方,要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07年123日,投诉人与朱某因YJ公司委托持股纠纷,将朱某、YI 公司诉至中国贸仲委,请求“确认朱某占有YJ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权及其相应投资收益归投诉人享有”或“朱某和YJ公司连带返还投资款1249.9844万元”0 200813日,朱某以YJ公司的名义与广东HL律师事务所就该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甲方(YJ公司下同)向乙方支付办案费人民币4万元;2、若仲裁裁决朱某仍实际控制YJ公司60瑞股权或朱某仍实际控制阳江公司后5日内甲方再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5万元;3、向梁某或其控制公司追讨款项后,甲方按实际追回金额20%支付律师费;4、梁某向甲方追讨欠款的,甲方按照胜诉部分的20%支付律师费。20081127日,中国贸仲委作出裁决,裁决“朱某在YJ公司中的百分之六十的股权及相应的投资权益归梁某享有,梁某和朱某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008年128日,朱某与广东HL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约定YJ  公司因仲裁案向广东HL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228563元。因YJ公司和朱某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200933日,广东HL律师事务所将YJ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YJ公司支付律师费3228563元。2009416日,被投诉人王某以广东HL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的身份与朱某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YJ公司向HL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582850元。调解书生效后,YJ公司也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支付律师费,随后,广东HL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第三人梁某为该案被执行人。投诉人得知此案后,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组织听证。20109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追加第三人梁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2010年10月,投诉人就律师费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8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决撤销关于支付律师费的调解书,发回重审。201215日,广东HL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三、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王某律师,代理YJ公司及朱某与投诉人股权纠纷案中,在明显败诉的情况下,再与YJ公司签订支付巨额律师费的《协议书》,显然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HL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收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收,不得已收取律师费的名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王某明知委托人将败诉,仍然与其签订了高额的律师费合同,谋取不当利益。律师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同时也是法律法规的维护者,不得为了私利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