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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报告

 

2005年827日在律协四届三次会议上)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丽杰

 

各位代表:

我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修改《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关于修改《章程》指导原则和过程的说明

2003年7月18日,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为规范律师管理与行业自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升深圳律师的自律管理水平,根据《章程》实施以后深圳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并确立了《章程》修改遵循的原则:

1、《章程》修改的重点放在一年来特别是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上;

2、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

3、对律协的组织和管理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

4、充分贯彻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思想。

基于上述原则,章程修改小组深入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召开了十余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座谈会,召集律师参加《章程》修改座谈会,组织章程修改小组成员到香港律师会学习取经,参考了全国律协以及广东、北京、上海和重庆等省市律协的《章程》文本,并在网上公布了《章程》修改稿征求意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了《章程》修改工作,他们提出的许多建设性意见得到了采纳。

自去年9月修改《章程》工作开展以来,章程修改小组共召集了7次会议,进行专项讨论修改;理事会共举行了5次会议讨论修改《章程》的问题。各位理事本着对深圳律师业改革与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章程》修改稿逐字逐句进行讨论,反复斟酌论证,八易其稿。修改稿曾经历了:会长任期一年;设立理事长代表决策机构,正副会长均不进入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理事分片选举;正副会长合并选举等种种设想。最后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才形成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这次《章程草案》修改规模之大、创新之多前所未有,充分反映出广大律师对我市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关注。《章程草案》集中了广大律师的智慧,凝结了各位律师代表、理事的心血与劳动。现将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二、拟对原《章程》进行修改的内容

(一)《章程草案》凸显行业自律的职能,完善“两结合”体制

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了 “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以体现律协工作的根本宗旨。

为体现“两结合”管理体制,《章程草案》分别在第四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中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帐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的内容。表明律协在注重行业“自律”的同时,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扩大会员民主权利,维护会员切身利益

1、关于会员权利方面

《章程草案》第十一条新增了“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有被选举权”的规定;《章程草案》第十六条新增“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的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每个团体会员都有代表资格的权利,解决了团体会员权利义务不对称问题。

第三十五条规定:“代表大会表决除一般程序性问题外,其他各项表决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就使会员的表决权真正落到实处。

2、关于律师代表大会

1)《章程草案》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律师代表大会的6项职权:一是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二是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三是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是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五是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二百万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六是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这些规定,扩大了律师代表大会的权力,缩小了理事会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规定,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分开表决,并对财务预算和决算无法通过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2)《章程草案》新增对理事、监事和会长提出罢免案的5种情形及处理程序,这一规定一方面弥补了原《章程》的空白,另一方面又保障了罢免提议人与被罢免人的民主权利。

3)《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条新增规定“有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并征集到二分之一律师代表参加,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如符合本章程有效表决的规定,理事会应当执行,会议费用由本会承担。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符合本章程有效表决的规定,由会议提议人自行承担会议费用。本条规定,是借鉴香港律师会的做法,既赋予了少数律师代表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又对会议费用作了合理的规定。

4)律师的流动和律所的增减,会引起团体会员代表的变更和数量的增减,《章程草案》第十七条设立专门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提案权是代表的重要权利,随着提案的增加,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交的提案进行及时的审查、督促办理落实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第十八条新增“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

5)《章程草案》第十六条新增规定:“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补选代表出席会议。”以此保障每个团体会员的代表权落到实处。

6)《章程草案》第三十六条新增:“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此规定扩大了会员的知情权,便于对大会进行监督。

(三)增设监事会,加强监督

增设监事会,建立监事会的运行规则,对监事会的选举程序、性质、地位、权限及职责均作了明确的界定。监事会有权监督理事会对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权对会费或其它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予以检查和监督;有权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等。上述规定,将整个律协的工作纳入监事会的监督之下,使律协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受到监督和制约,真正实现了民主监督下的行业自律。

    另外,《章程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帐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但一次涉及十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会长和监事长联署才能支出。”这既加强了对秘书处的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支出制度。

(四)缩短会长任期时间,提高会长执业年限条件,强化会长的

执政能力

《章程草案》第五十二条将会长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两年,相应的

理事和代表的任期也改为两年。这是参照香港律师会会长任期为一年,全国和省律协会长任期为三年的做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采纳律师代表意见作出的修改。由于会长由职业律师兼任,三年不拿薪水、免费为会员服务,三年的期限对会长而言,无论从时间上、精力上或是财力上,都显太长,不利于其集中精力为会员服务;同时,缩短会长的任期,也给更多的律师担任会长增加了机会。

《章程草案》第五十二条把担任会长候选人的条件由执业满八年提高到十年。作为会长,应该是德高望重的资深律师,按照香港的惯例,执业满十年以上的律师为资深律师,可以担任法官;目前,深圳有3000多名律师,其中执业十年以上的就有1000多人;因此把担任会长候选人的条件由执业满八年提高到十年是可行的。

《章程草案》第五十六条把副会长候选人由会长与主席团提名,改为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从理事会成员中推举八名候选人,会长和大会主席团确定其中五名,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

(五)理事会

《章程草案》第三十九条新规定:理事会由二十三名理事组成。理事的席位定为二十三名,一方面是为了精简、高效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参照香港律师会理事定员为二十人的做法。

《章程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了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即律师执业满六年,在深圳执业满三年。鉴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讨论修改稿)》规定,理事必须执业八年以上,以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执业年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结合深圳律师业的实际状况,要求理事候选人执业满六年、在深圳执业满三年的规定是合理的。

三、本次《章程草案》的创新点

创新是深圳的灵魂,两年来深圳律协在民主改革中所走过的道路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次《章程》的修改,有许多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二年;会长、理事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

2、十名律师代表可以作为提议人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增设对理事、监事和会长罢免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4、对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予以分开表决,并对表决没有通过的后果做了规定。

5、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有被选举权,每一团体会员至少都有一名代表。

6、增加了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不足法定人数时的补救措施。

7、律师代表大会可设立律师旁听席。

8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分所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9、理事会成员定额为二十三人。

10、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从理事会成员中推举并经会长和大会主席团确定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

11、秘书长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位代表,现将《章程草案》提请各位代表审议并建议通过。

如果《章程草案》得以通过,本届理事会任期将由三年改为两年,从本《章程草案》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筹备并完成换届工作,届时将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五届律协理事会。

报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