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草案)
意见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贯彻实施《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深圳市律师协会起草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对《办法》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并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送律协。
联系人:黄训
电 话:83025728
传 真:83025177
Email:szlx@szlawyers.com
附:《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草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
实施办法(草案)
为加强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递交律协.教育培训计划由律协统一审核,并上网公布。
二、会员每参加一次律师事务所举行的业务培训或研讨会计2个学分,但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学分。
三、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培训计划经上网公布,律协组织工作人员或非该律师事务所会员要求参加的,该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接待。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教育培训要求参加活动人数较多的,该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两周向律协递交使用律协会所的申请,由律协进行统一安排。
五、会员参加律师事务所业务培训或研讨会的,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参加活动会员的登录册上注明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并统一交由律协加改培训登录章。
六、律师事务所举行业务培训或研讨会应当备份签到册与会议纪要,并递交律协备案。
七、律协对于虚报教育培训计划的律师事务所,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虚报或者拒不递交教育培训计划的,律协可以建议不予年检注册。
八、律协每年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经验交流,教育培训取得显著成果的律师事务所,将直接作为评选先进律师事务所的候选所。
九、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