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树立法治权威
—— 三谈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建设一流法治城市
来源:《深圳特区报》2013年12月09日A01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作者:
法治何以可能?十八大报告的回答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旧十六字方针”相比,增加的是司法与守法,不变的是立法与执法。
深圳要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科学立法是前提,法的创制必须考虑到法的实施,试图以法律调整社会,理当对法的运行将会遇到的问题有着充分的考虑,并在立法上有所应对,不要刚刚施行就遭遇调整法律的尴尬。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公共产品”,由全体公民共同“消费”,其中必然会导致有些人被“强制消费”。也因此,立法永远不要去奢望所有的“消费者”都做好了守法的准备,而应首先寄望于,承担保障法律施行的执法机关是否明确,这些执法机关又是否已经准备足够好了。
在法律的实施中,承担最主要、最关键任务的就是行政执法。可以说,政府能否做到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进程。行政执法是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府行为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看得见的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法治水平。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秉公处理案件,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置,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罚之有据,罚之得当。
如法学家耶林所言:“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事关政府的公共形象,更关乎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养成。
对于执法者来说,严格执法的要义可用一句话来概括: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只有健全和强化针对官员的责任机制,才能确保权力不出轨。十八大报告也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靠什么来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情执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呢?还是在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之下的责任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法权也要关进笼子里。为执法权织就的笼子,一是制度保障,二是有效监督。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而只有加强监督,才能确保法的刚性执行,法的尊严才能得以树立,民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进而形成信仰。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