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婚姻家事安排》条文解读与实践展望”主题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3日 作者:婚姻家事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2年5月16日下午,第十一届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婚姻家事委”)在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举办的“《婚姻家事安排》条文解读与实践展望”研讨会顺利召开。市律协章成副会长出席会议,市律协业务创新委罗娟主任助理到会指导,市律协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委员杜洪硕列席研讨会。线上、线下共计100余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并互动交流,研讨会由婚姻家事委副主任黄博主持。
本次会议邀请到了婚姻家事委主任李玮、婚姻家事委委员刘亚娟、婚姻家事委委员唐坚毅三位律师作为主讲嘉宾进行分享,研讨会主要分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三位嘉宾进行主题分享,第二个环节是现场互动提问环节。现将本次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刘亚娟律师分享主题:“《内地香港婚姻家事互认安排》的几点研究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刘亚娟律师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或《安排》)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注意事项、从一起涉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来谈《婚姻家事安排》的适用问题、如何拓展该类业务、办理涉港家事案件所涉相关法律法规集锦四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一)《婚姻家事安排》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注意事项
1、《婚姻家事安排》的适用范围
(1)《婚姻家事安排》在内地适用于以下案件: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婚姻家事安排》在香港适用于以下案件:
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已婚者地位条例》下有关财产的命令;离婚绝对判令、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赡养令;管养令;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领养令;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下的作出的强制令。
(3)未被纳入的内地婚姻家事案件类型: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2、管辖的法院
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3、申请的材料
(1)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离婚证,或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
申请书;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4、注意事项
(1)香港法院认可《离婚证》不意味着会认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
(2)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3)诉讼时效
《安排》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二)从一起涉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来谈《安排》的适用问题
刘亚娟律师在该部分通过其亲身办理的“梁某诉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阐述了《安排》颁布前香港法院离婚判令无法在中国内地予以承认的困境,进而引导律师深刻认识了《安排》颁布让两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了操作依据,对于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拓展该类业务
刘亚娟律师在该部分认为律师可以通过“进行专题研究、投稿文章、加强宣传、促进与香港律师的交流”途径拓展与《安排》相关的法律业务。
(四)办理涉港家事案件所涉相关法律法规集锦
刘亚娟律师在该部分对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婚姻家事制度以清单的方式进行了罗列。
1、内地婚姻家事制度相关法律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02.15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
2、香港婚姻家事制度相关法律清单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香港法例第13章;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香港法例第16章;
《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179章;
《已婚者地位条例》香港法例第182章;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香港法例第189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领养条例》香港法例第290章;
《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法例第429章;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
二、唐坚毅律师分享《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解读及实践展望
唐坚毅律师从两地家事安排生效前后承认与执行比较、两地家事安排内容的特点、两地家事安排认可案由、两地家事安排不予认可事由及两地家事安排实施后的实务建议及未来展望几个方面解读《婚姻家事安排》。
(一)两地家事安排实施前后对比
在该部分,唐坚毅律师首先分析了在《婚姻家事安排》实施前,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引导思考“香港颁布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及第639A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与强制执行)规则》后《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并通过“杨军诉马琳离婚”案例说明在《婚姻家事安排》实施前平行诉讼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进一步强调了《婚姻家事安排》解决了两地对相关问题处理有法可依问题。
1、《婚姻家事安排》实施前内地法院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司法协助】
2、639及639a实施前香港法院法律适用
依据《婚姻诉讼条例》第IX部(第55条判决确定性、第56条合格的管辖权、第58条程序公正)、《婚姻诉讼条例》第九部分第61条规定了不予认可外地离婚判决的例外情形、《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二)两地家事安排特点
在该部分,唐坚毅律师认为两地家事安排存在“尊重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更广(取消了对作出判决法院级别的限制、承认协议离婚、明确承认与认可事项)、对判决终局性的审查放宽了、弹性的认可机制”这些特点。
第三和第四部分,唐坚毅律师分析了两地家事安排认可和不予认可的具体事由。
第五部分,唐坚毅律师认为《婚姻家事安排》实施后,律师在处理涉港婚姻家事案件时,需要考虑经常居住地及两地法律适用、保全等关键信息,分情况做好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上分析判断案件结果,给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最后唐坚毅律师从严格限制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的保留、明确审查形式、诉前财产保全、司法协助几个方面进行了展望,希望今后在此类相关问题上颁布具体规定以利于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保障跨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
三、李玮律师分享《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解读及实践展望
李玮律师从《婚姻家事安排》与香港《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第639章附属法例A)法律规定对比的角度讲解《婚姻家事安排》具体条文规定,从申请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内地判决的生效时间、案由规定、申请登记作废的理由等方面反向思考《婚姻家事安排》的具体规定,通过对比引导律师在今后办理涉港婚姻家事案件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尊重和兼顾香港本地法律及公共政策规定,避免内地判决不被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
在现场互动环节,分享律师耐心解答与会人员关心的问题,与现场律师进行充分讨论。
本次研讨会干货满满,与会人员对于本次研讨会的召开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与肯定。本次研讨会有利于提高深圳律师办理涉港案件及两地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的业务水平,拓展跨境婚姻家事纠纷解决的知识体系,对今后深圳律师更好地办理此类业务以及保障跨境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