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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4月在某4S定购车辆一部,约定交车时间最迟为6月10日,付定金1万。后多次电话4S均回复车未到。6月12日再电话4S,答14日有车,你可选提车或退款。15日去4S,有车,但说已分配给别人,且不提退款之事。后进一步交涉,口头答应(有录音)下一批来车优先安排,并在六月底最迟7月初让我提车。期间,在6月22日(有照片),6月27日分别有车到店(均有定购的型号),电话4S,4S以约定的提车时间未到为由拒绝给车。今天(7月1日)又有车到店(有照片),这次,4S以该车是其他4S店的为由继续拒绝履行协议。但本次答应退款,除利息外不同意给任何补偿。 对4S如此无视合约的约定,该如何维权?车已无兴趣再卖,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